江苏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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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工期、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现场监理机构或人员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2、,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备有关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第四条 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江苏省交通工程施工监理现场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组织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进行考核,随机对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规划、大纲、细则、质量保证体系和监理人员的持证上岗、考勤、监理资料与实体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单位及相关单位通报,对考核等级达到优等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与所考核监理单位的资质(资信登记)及监理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挂钩。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港口、水运基本建设、养护改善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
3、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行为准则第六条 从事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并经省交通厅备案,取得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资信登记证明。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第七条 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国家及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总监代表或监理组长者,须具有高
4、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资格,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证书;监理副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至少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旁站监理人员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其他交通建设项目中,监理组长应持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一般监理人员原则上应持有省交通厅颁发的监理员证书(或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同时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旁站监理人员原则上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
5、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未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方可从事上述工作。第八条 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公约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准则,自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搞好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营私舞弊,损害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第九条 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中派驻有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
6、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配备第十条 监理单位承接施工监理业务后,应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第十一条 高速及一、二级公路宜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即总监办、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驻地监理组)。三、四级公路或大中修养护工程可只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办)。当采用二级监理机构时,应合理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交叉管理和管理漏洞。
7、第十二条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构成应根据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确保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等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进行配备。(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总监代表或监理组长、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管理人员。(二)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机电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水运机电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等监理专业。(三)现场监理人员参培率和持证率要达到以下要求:国家及部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持证率达到70%以上,参培率达到100%;全省干线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监理持证率达
8、到50%以上,参培率达到95%以上;试验员试验检测培训证持证率达到100%。(四)现场监理机构应制定包括总监、总监代表、监理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试验员、旁站员等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要加强对各级监理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保证现场监理人员熟悉工程情况、熟悉工程图纸与规范、掌握各工序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服务合同的承诺配备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或根据工程现场进展情况,确需变更监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资质不得低于监理合同承诺人员的等级,并需报经项目法人批准。在取得项目法人书面批复前,欲更换的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现场。第十
9、四条 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必须佩带上岗证上岗。上岗证应标明姓名、监理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现场监理职务、编号、发证日期及照片等内容。上岗证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发和管理,只有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人员资质证书或交通部组织的监理业务培训班结业证书的监理人员方可取得上岗证。上岗证发放情况要根据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省(市)质监站备案。在现场监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只有取得上岗证的人员方可列为现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第四章 现场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和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质量保证体系、监
10、理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全过程的旁站、全环节的检查,达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 现场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施工、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机械设备。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合伙经营和建立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第十八条 现场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体系运行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总体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予以审核和批复,并报项目法人备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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