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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兰州大学、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
2、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评估和考核。第四条 依托单位聘任国内外专家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 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 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 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
3、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审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三、资产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包括场地、设施设备、软件仪器、资料文件等,为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用于重点实验室分配任务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的购买包括依托单位投入、省财政支持、课题组申请购置等方
4、式。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在达到使用年限时依法报废。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资产应认真保护,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的,要求责任人视情况给予1-30%的赔偿。四、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支出单设帐户,实施单独核算,日常财务管理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技术咨询及开发收入等,所有资金的收、支均需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等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基础建设。 五、附 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10年11月1
5、1日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知名学者、专家组成,以保证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进行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聘任。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研究方向和重点;(2) 审
6、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3) 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4) 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和研究成果;(5) 安排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6) 审查重点实验室的主要学术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7) 通过讲座、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实验室的研究工作;(8) 审定重点实验室年报。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1) 每两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会议;(2) 每年进行1次课题基金评审;(3)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4)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需要形成决议时,要本着公平、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发
7、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对于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
8、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统筹协调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大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促进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和科学研发,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兰州大学颁布的兰州大学重点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试行办法,结合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二、管理和运行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上)购置计划,根据需要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协调、分配与调动。第三条 大型专有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根据重点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由使用者提出建议
9、报告,重点实验室召开专家委员会对购置建议进行论证和表决,对于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兰州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标。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各大、中型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专管人员必须制定大、中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客座人员、流动人员及实验室所属研究生均有权使用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为便于管理与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一律实行预先申请使用制度。第六条 非仪器专管人员使用仪器时,使用前要熟悉仪器性能与操作规程,经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上岗使用。不论何人,凡违反仪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均按有关规定负责经济赔偿。第七条
10、 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或损坏,使用人应立即向仪器专管人员报告。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购买的所有专用设备原则上均需在重点实验室专用设备间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部分仪器设备需要外借,必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设备在使用中,使用者应做好对其的维护与保养,并做好相关使用记录工作。三、附 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及管理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11、立项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具有创新思想的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开放课题),并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以促进学科发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将每年定期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第三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 原则上应在重点实验室完成。凡接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工作。重点实验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和各种工作条件,本实验室、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平台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兰州大学网络中心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二、基金申请及审批第四条 凡从事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研究,其研究课题符合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申请重点实
12、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 岁。第五条 对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1) 符合“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 (2) 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应用前景; (3) 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实力。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作为开放课题申请的主要依据。第七条 基金实行年度制(包括申请期限 1 年以上者)。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遵循“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
13、资助项目以及资助额度。开放课题基金需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方可有效。第九条 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重点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三、经费管理第十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兰州大学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开放课题经费在重点实验室的帐户下单独建帐,不对外拨款。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安排使用。重点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重点实验室有权削减经费或停止资助。第十二条 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样品的分析测试、论文出版等。 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如下: (1) 开放课题基金资
14、助金额的80% 用于在重点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各类仪器设备上从事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 用于消耗性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的费用不超过总金额的15%; (3) 5%用于资料费,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 (4) 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20%。四、科研成果管理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和相应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结束后,必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抽印本、省级成果鉴定材料、10万元以上技术转让、专利批准书或专利申请受理书、省级以上奖励证
15、书复印件等。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以后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定期检查开放课题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归本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实验室名,不得以脚注或致谢的方式出现。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完成的科研成果按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五、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
16、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第一条 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重点实验室将经常性地举办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等。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特邀专家、学者的学术交流费用由重点实验室承担。第四条 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整理,统一存档保管,以便于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
17、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印章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第二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一般不得携章外出。第三条 凡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第四条 凡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审议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第五条 凡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后,
18、方可开具介绍信。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第七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第八条 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用印,给重点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1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兰州大学和金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大学-金川公司金属化合物联合
19、实验室的基础上组建。其目的在于集中兰州大学化学及相关学科和联合实验室的综合研究力量与设备,结合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与我省的金属资源优势,瞄准有色金属化学的前沿化学问题及国家和甘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进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研发。一、 资助课题方向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重点资助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创新性、高水平的研究课题:1稀土发光材料研究;2. 新型催化材料研究;3新能源材料研究。二、申请要求1. 申请资格(1) 申请者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积累。(2)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职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 岁。(3)
20、 申请者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4) 每项课题需有1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2. 申请和审批程序(1)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2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为1-2年。(2)申请者在认真阅读并认可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开放课题申请书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寄至本实验室,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3)实验室将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开放课题的评审将按照办公室会议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4)获得通过的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
21、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5)与获批准者签订课题合同书,课题合同书内容应与申报表保持一致,但可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适当修改。(6)获批准者一律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三、课题管理及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0年11月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 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提高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水平,进一步完善、健全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
22、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重点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奖励其完成署名为“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Nonferrous Metals Chemistry and Resources Utilization, Gansu Province)”(第一单位)的项目、获奖、论文、专著、专利等。对重点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给予重奖。二、科研成果奖励经费来源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经费从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支付。三、科研成果获奖奖励第四条 获国家级奖励:获一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5
23、万元。获省部级奖励:获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获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第五条 发表论文奖励。对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给以奖励:SCI收录学术论文,影响因子6.0以上的一区刊物论文每篇奖1万元,影响因子6.0以下的一区刊物论文每篇奖0.4万元,影响因子3.0以上的二区刊物论文每篇奖0.2万元。 第六条 出版专著奖励。对获得各种全额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或编写教材(15万字以上)给予奖励: 1国家级常设出版基金(科技部国家出版基金和国家基金委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每项奖励 1万元;2省部级常设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著:每项奖励0.5万元;3编写教材(15万字以上):奖励0.5万元。第七条 授权专利
24、奖励。 l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 0.2万元; 2.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 0.1万元。 第八条 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863”高技术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课题组5万元;“863”高技术项目子课题、“973”计划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课题组2万元;重大横向课题进款100万200万(不含200万)奖励2万元,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具体奖励金额由重点实验室审定。对进入重点实验室经费总额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以上奖励金额不含已获得的其他各种层次的奖励。对同时署名为“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
25、重点实验室” 和其他单位且本实验室排名第二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专著和国家级资助科研项目等,以上奖励金额按四分之一发放。第十条 对非重点实验室人员采用重点实验室名义(本室排名第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利、专著等奖励额度给予上述额度的2倍奖励。四、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1年3月1日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仪器使用奖励办法 为全面统筹协调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大仪器设备的开放程度,促进仪器设备高效运转和科学研发,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及其研究生优先使用重点实验室全部仪器设备。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为固定研究人员设立测试基金,测试基金根据本人申请,数额根据其研究人员对重点实验室的贡献确定。取得本实验室测试基金支持所发表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三、各台仪器为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单独登记记账,年度统计测试量。重点实验室根据各台仪器为重点实验室人员测试的统计量来给予仪器补贴。并对服务质量好、工作量大的仪器测试人员给予奖励。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2011年3月1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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