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改(共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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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4年北京综 合 医 院 建 设 标 准(限内部印发)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年 月 日 年 北京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六章 医院设备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2、。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
3、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
4、00床、1000床九种。第十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
5、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第十三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第十四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职工食堂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6、 表1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面积指标8083868890 注: 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综合医院九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2/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部、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2/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
7、建筑面积的比例(%) 表2规模部门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急诊部33333门诊部1919.52020.521住院部3636.53737.538医技科室2423.52322.522保障系统998.588行政管理44444院内生活54.54.54.54 注: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9m2配置。第十八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与技术人员25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
8、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实验室以外的其他用房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共用,不再另行配置。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表3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42.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条 核磁共振成像仪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表4 建设项目项目名称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采暖锅炉房453553553840840
9、1143114314301430核磁共振室308CT室261X线数字减影装置室309血液透极室(10床)397体外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305高压氧舱小型舱(12人)173中型舱(812人)393大型舱(1820人)592直线加速器466同位素室535ECT室442内照(前装)、钻60、后装机706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229矫形支具与假肢制作室120制剂室按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执行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
10、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在符合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采用管线共架、共杆、共沟的布
11、置,提高土地利用率。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用地指标117115113111109 注:表中所列是综合医院七项基本建设内容所需的最低用地指标。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
12、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五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专职科研与技术人员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第二十六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m2/辆和自行车占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第二十八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覆盖率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扩建综合医院建筑覆
13、盖率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第五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第三十条 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在用地特别紧张的地区,方可建高层。第三十一条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里,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并符合患者生理、心理和当地的民俗特点。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良好的产品;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
14、措施;综合医院应按相关规定采用“无障碍设计”,康复科和有需要的房间、走道应设有扶手。 第三十四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二、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轻质板材;装饰材料不应使用壁纸;踢脚板应与墙面平;手术室、产房的内墙,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耐腐蚀的相宜材料并装修到顶;三、 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宜采用防滑地板铺装;四、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第三十五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
15、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第三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第三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防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
16、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第六章 医院设备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内
17、医用家具的装备,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第四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 表6建筑规模2
18、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建筑工期243030363640注: 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至竣工验收止的时间。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 表7材料结构类型钢材(kg)水泥(kg)木材(m3)框架50602302600.030.04砖混25301702000.030.04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 表8项目单位消耗指标电Kwh24煤t0.00
19、50.007(标准煤)水t12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五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
20、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前 言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市卫生局会同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的有关同志共同编制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建设部、国家发改委 年 月 日以建标 号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发布全国施行。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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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医院 建设 标准 修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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