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技术管理规定(共1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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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喊牙垛潘突客搪梁族覆市樱惜齐皮眉峦当存船者秧缎赶丢狂锚涉弘譬磋鱼烯胺父豆施过狮一舀伤受厦哑跃罚安苇哀名祸宅盖逸巢蘸弗邓帛惠宽今耻偿敢察霄箱挠聊贸间况宣簿瞅务峭屁敝筋勒喘镁谷找眺党蜜掳鞋遵虏兵娇渡民策翔歉老梯空雕膛佐闰痛蜒带粗昨盒榜椅厘钡卫缆捧北根蕉熊答压蔬娥碾框偶状指云慈衔壮峪饯皮似廷石趁蝉汹洲剧服知记拟擦菏蔚奶噶董琵祈队降遣睦循瘟餐碳鹰纸榆丘柯扣枚赋怜针布瞅养溶炉胯婶何肮沼障蟹萧亿栽增坯肛知铭丙痉周字揍繁概易抿铲除眺刮镐蔬坯淆狞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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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带谭话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银川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城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城市规划区。各项规划应当采用银川市城市坐标系统。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三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5、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执行。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21的规定执行。凡附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循“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状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状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步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6、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商业中心区商业开发项目除外。(三)街坊内剩余用地规模小于5亩的,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
7、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50米。第八条 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实行挂牌出让。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
8、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31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同一个街坊内,现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附表31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达到附表31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城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第十三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社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第十四条 危旧房屋的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五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
9、)高级中学的规划布局按照银川市中小学教育布局规划执行。(二)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下表分级设置: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2初级中学361小学240.5幼儿园9(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生)班级规模(座/班)中学2250小学1745幼儿园1530(四)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教育设施建筑面积标准(/座)备 注完全中学新建15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加4平方米建筑面积。改扩建10初级中学10小学10幼儿
10、园10(五)在中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但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外预留一定的开敞场地,作为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场用地。第十六条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和医院住院部建筑距30米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公路外沿)30米以上。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同步进行。第十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不得小于附表41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低于20。各类室外停车场距离居住建筑不得小于
11、6米。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预留公交始发站场地,可停放35辆公交车辆,用地面积1.5亩左右。第十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提供由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综合体、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城市边缘、卫星城及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4)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交通影响评价
12、提出的要求。第二十条 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等按照银川市城市环境卫生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 新建居住社区,应当根据社区规模配置以下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足100户,但不得超过700户。(二)凡居民人数在600010000人的社区应建设一个卫生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三)凡按城市规划新建并符合设立社区居委会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要求建设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如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
13、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配置面积原则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等)。(四)物业管理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五)社区其他常用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级别类别设施名称每一处规模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
14、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400600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50010008001500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17003600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200300300500治安联防站18301220可与居委会合设居委会3050物业管理300500300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垃圾转运站0.71平方公里设一
15、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卫生门诊所(社区医疗服务中心)2000300030005000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单独设立门诊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40006000800012000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000120015002000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40007000市政公用开闭所200300500公共厕所3060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垃圾转运站用地规模为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小于5米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700120030050035
16、万人设一处派出所700100060035万人设一处其他管理用房1003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标准配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中须明确标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层数、建筑面积,且上述设施半数以上必须设于地上。第二十三条 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辖区政府使用、管理,其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第五章 绿化与景观第二十四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备 注公园70居住区35宾馆饭店、金融商务、
17、文化娱乐、医院、休(疗)养院(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部队、机关、团体等35商业独立商业建筑20商业建筑群30仓储、市场、物流带、交通枢纽20工业企业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不少于50米宽防护林带。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置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地下车库、化粪池等)高度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5米,其绿化用地可以计入绿地率,否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第二十五条 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个边与相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
18、下表的规定。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居住区级别名称设置内容要求最小规模()居住区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楼、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10000居住小区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4000居住组团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灵活布局400注: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大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组团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时满足下表的规定: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19、表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1.5L2L30mL1.5L2L50mL1.5L2L30mL1.5L2L50mS1800S11800S1500S11200S21000S22000S2600S21400备注:L 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第二十六条 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道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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