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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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第三条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及直属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
2、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单位工作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按属地原则管理,凡在本市设立的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均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与单位共同缴存,每月缴存一次,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二章 缴 存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
3、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第九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的缴存比例。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应选择统一单位缴存比例,特殊情况需选择多个单位缴存比例的,应经市公积金中心批准。第十二条 缴存比例需作调整的,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调整登记手续后方
4、可按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第十四条 单位缴存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资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或分期补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当补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分期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未按照规定的缴存标准缴存的;(二)未按时为新增或调入职工缴存的;(三)因工资基数误报经市公积金中心核准后需补差额的;(四)单位缓缴期满的;(五)依法需要补缴的其他
5、情形。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按有关部门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第三章 业务管理第十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以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手续的,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归集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银行)办理,原则上签订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单位应当安排
6、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由单位根据自身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有效的材料:(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三)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二十一条 自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
7、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二十二条 单位整体合并、分立、撤消、重组、破产、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登记,除提交中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一)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交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交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第二十三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
8、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 职工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单位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登记信息变更证明。第二十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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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 住房公积金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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