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共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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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
2、驴)驹10头;(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第四条 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一)生产家畜
3、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基础设施条件(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
4、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2.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6.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1.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
5、。(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1.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2.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1.进行种畜配种的,有固定配种场所和消毒设施;2.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的,有采精场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输精器材、精液贮存及检测设备;3.配种所用的种公畜或禽、人工授精所用的畜禽冷冻精液、胚胎移植所用的胚胎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第七条 技术力量要求(一)种畜禽场技术力量要求
6、1.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疫病防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4.要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二)单纯从事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初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三)从事种禽孵化、种畜配种、家畜人工授精配
7、种和胚胎移植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繁殖工作的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八条 群体规模标准(一)种畜禽场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1.种猪场纯种场 基础母猪200头以上;扩繁场 基础母猪150头以上;配套系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种牛场肉牛(兼用牛) 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 基础母牛200头以上。3.种羊场细毛羊 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半细毛羊 基础母羊100只以上;绒山羊 基础母羊2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 基础母羊
8、100只以上;奶山羊 基础母羊50只以上。4.种禽场原种场 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祖代场 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父母代场 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5.种驴场 基础母驴60头。6.种兔场 基础母兔200只。7.种蜂场核心群30群以上。8.其他种畜禽另定(二)省级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1.猪 基础母猪50头以上;2.牛、马、驴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羊 基础母羊100只以上;4.兔 基础母兔100只以上;5.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6.其他畜禽另定。(三)国家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1.猪 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牛、
9、马、驴、骆驼 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3.羊 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4.兔 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5.家禽 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6.其他畜禽另定。第九条 种畜禽引进(一)所引品种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是从国外引种,则需要经过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同时应附带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明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并向购种单位索取供种资质证明(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品种数量证明。保种场必须是从地方品种
10、原产地选择具有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三) 种畜禽引种应来自非疫区,引种前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准调证明。跨省调运的,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四) 种畜禽引种应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五)种畜禽运输应符合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持有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第十条 种畜禽生产(一)原种(纯系)场、保种场应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保种计划和选育目标以及选育、配种技术路线与方案;(二)原种(纯系)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且系谱清楚。种
11、禽配套系曾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三)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1.猪年更新率25以上;2.鸡年更新率100以上;3.鸭年更新率50以上;4.鹅年更新率50以上;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四) 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种畜禽质量管理、防疫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种畜禽养殖档案;(二)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销售种畜禽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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