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揽工程挂靠经营有风险(共5页).doc
《借用资质揽工程挂靠经营有风险(共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借用资质揽工程挂靠经营有风险(共5页).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借用资质揽工程“挂靠”经营有风险6月19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黄某挪用资金一案,在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辩护人与公诉人针锋相对,就黄某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电设备安装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巨大,触犯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而在辩护人看来,被告人黄某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质系“挂靠”关系,根本就不具备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资格,应判无罪。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公诉人与辩护人为何会发生如此之大的争议呢?为揽工程承包“设备安装公司”黄某,男,1975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
2、据黄某的父亲讲,黄某多年从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等工程,积累了一些资产和经验,曾挂靠安徽省某工程总公司任该公司徐州分公司经理职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工商注册登记),对外承揽防腐保温等方面的工程。2007年5月,黄齐峰经人介绍认识了陕西省吴起县的马某某。马某某告诉黄某,陕西吴起县采油厂有一个大的项目需要建设,他在那边有一定的关系,想承包所有的九个标段,但承建该工程需要石油化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他已经找到了几家公司,现在还少一家有资质的公司。马某某当时承诺:如果黄某找到这样有资质的公司,就把九个标段中的所有防腐保温的工程都给黄某来做。在此情形下,双方遂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由黄某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公司和陪标
3、公司(指陪同某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以确保某公司招投标成功而实际上并无承揽工程意图的公司),马某某负责与吴起县采油厂联系公关,并约定前期所有的花费由双方各自承担。2007年5月到2007年12月底,黄某及下属多次驱车到西安、延安、吴起等地,陪同马某某共同操作承揽相关工程事宜。黄某围绕该工程的所花的差旅费、找队伍陪标的费用及员工的工资、中介费、招待费等,共计约67万元。2007年12月,黄某经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集团)同意,以建设集团的名义去吴起参加投标,投中了采油厂“尚掌油漆集输系统二期工程”的标段。2008年1月16日,黄某从吴起将采油厂起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拿到建设集团盖章、
4、签字。同时黄某以承包人的身份与建设集团签订了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建设集团将其下属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公司承包给黄某经营管理,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承包金、诚信保证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随后,黄某拿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到采油厂盖章、签字。2月 19日,建设集团聘请黄某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经理,并给黄某颁发了聘任证书。而事实上,所谓的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安装公司从未真正存在过,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无注册登记。3月,吴起石油钻采公司采油二厂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将400万元工程款进度款汇入中阳建设集团账户。5月29日,中阳建设集团会计耿某根据分公司承包
5、经营合同规定在扣除10万元的承包金之后,将其余390万元打到了黄齐峰下属赵某的个人卡里,赵某将其转入了黄的个人卡里,黄向建设集团交了10万元现金的诚信保证金。然而,就在此期间,黄某却与马某某发生了摩擦和纠纷。据黄某的父亲介绍,在黄某前往吴起工地做准备工作时,却发现马某某已将防腐工程交于他人开始施工了,并要求黄某退出该项工程,建设集团也要求黄某退出该项工程,黄某不同意退出,同时拒绝退还已经收到的390万元工程款,矛盾各方由此产生巨大分歧。拒绝退款性质突变转为刑事案件就在矛盾各方多次协商未果之时,2008年9月9日,黄某被丰县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予以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批准逮捕。原本以为只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借用 资质 揽工 挂靠 经营 风险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