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最新法律常识《物权法》公务员必考的十个考点(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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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律常识物权法公务员必考的十个考点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 Rz+Im_G7, 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iVUefT 一、理论精炼 Tkq2HVP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rgq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e V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
2、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Q*PQ xi 二、命题角度分析 E3c;.tcDP 【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Yt(4Sc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s. Hbe,Y 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QM e M0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BFfe,B 确定无效 8n!| 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7hsmb 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Ff,lK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
3、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1GNc Au| 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x-6qXg- 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2#VErmY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iY2 一、理论精炼 D8_: 物权变动的原则: .XZPH p (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ZyEcmd|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
4、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nsOR4fH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dM?BvW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XOeXQF 二、命题角度分析 p6,Ngu 【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mkmw0nmy+ 例: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有()? 2n=OhUY 甲在垃圾堆拾取他人抛弃的旧物
5、 ,EU/ ; 、申请异议登记 wU(3 (1)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Fv0$QRS (2)异议登记的效力: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4)h= ()后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BHg s%gC 、预告登记 wIaqC-f_ ()适用范围: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
6、告登记。 ZGK1N ()效力: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qB3$4S- (二)动产交付方式 b28j5bIGe 二、动产交付 TKH 3 、交付的种类: _CfKhn ()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6uadEtp=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N7c;?8 ()指示交付: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hO+kFiTF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7、发生效力。 K+. KNG 、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_VcyP 、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t%T#96 四、应试能力拓展 3J-K. 案例: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乙并经产权登记。后乙又卖给丙且也经产权登记。数月后甲向法院提出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乙有欺诈行为,故应撤销合同。法院判决撤销了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问:现甲能否取回房屋所有权?丙能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6*7YYMb9 甲 乙甲乙各一半 甲1/3乙2/3 t,5-sW1 p 答:本案中的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
8、乙在买卖合同达成之前就占有标的物牛,合同达成时,视为交付,同时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所以乙应承担该牛被雷击的风险。 xkE_Byv 考点3善意取得 u ag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可以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jAw $ZSx 一、理论精炼 Teo- V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g; 43kl 、条件: = ,8J 4Y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
9、产转让给受让人; lG1a/A|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_I/Ov;d.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p$zL#Y(D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a2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 4 =0Z) , 答:能。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5umyDj 三、应试能力拓展 Znbr
10、 例:(00卷二多42)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zQX PUL.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 K;-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B+Ci7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ghI t3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xgVv h/(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Hv:e s02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X
11、 #hI)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HhOaXn 一、理论精炼 v CU.FK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他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ePAmJ+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_pi16Rz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vuhIk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
12、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OmkTJV3J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VkoN 4、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Jd SxQ (二)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0qSWkF 1、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cK5F6Fo|0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b 4E+q 3、选举和更
13、换业主委员会; ?wPwh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YwVR8rKP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xu488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lIidi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Wj(z q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Gf_r x-( 二、命题角度分析 juJ29Ixi 【角度】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pv
14、1qYnIbt 例题: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fCB1Am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c%|:A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nI-)m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VuwDRPH/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vJ/ 答: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享有共有权。错。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密切相伴,不能分离,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必然转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且区分所有人不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错。 !D|vqD 1aFb+wUm 四、应试能力拓展 fHflO 例:(06卷三多55)甲、乙、丙、丁分
15、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Oa(seo Mg7Ny2l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x I_; 9$ 7j0s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WXd &? tUiVW40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YkOZ/:M C$|NpgE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8f6nq%5 it81Rsd= 二、命题角度分析 JfYLV7 【角度】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拾得人是无因管理的债权人。 (OdnO,v_ 例:某日甲在大街上拾得一钱包,内含1000元人民币及失主的名片
16、,甲为尽快归还失主,花了100元打的前往失主处,问此的费谁承担 IIo oL0 答:失主。甲为失主的利益支出的费用,属必要费用,失主承担,也符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qLk?PR 【角度】隐藏物的归属于其所有人。 ob * ;d 例:2006年11月30日,甲在家将一件内藏5000元人民币的旧大衣仍到垃圾堆,后被拾荒人乙拾取,并发现了此钱。后甲闻讯前往乙家要钱,未果。问下例说法正确的是() e J; 甲已抛弃了衣服和钱 0k y ; 乙依据先占原则得到了衣服和钱 klZ4GSy 该钱为隐藏物,乙因发现而取得 LFMjr 乙应将钱返还给甲,仅仅保有衣服 三、应试能力拓展 0w2$TX 例:(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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