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与外资企业法(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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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第一节 合 伙 企 业 法n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n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积极资格: 必须是依法承担
2、无限责任的自然人;(第8条第一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9条)消极资格: 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第10条)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F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G东方红商贸部业主(个体户)H月亮有限责任公司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正确答案:AB。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n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n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n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3、企业事务。n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n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n 我国合伙企业法调整的企业形态包括:( )A合伙企业 B合伙律师事务所C个体工商户 D有限合伙E个人合伙 F合伙型联营析根据第2条,合伙企业为营利性的非法人企业。以此区别与以下组织: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以上三者具有营利
4、性,非法人,但不是一种企业形态;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建筑设计师事务所、合伙医生诊所等; 按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以上组织必须是非营利性和非企业性的。 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两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当然最重要的区别还在于承担责任方面,见下文。 问题在于:F项选不选,合伙型联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一种企业形态,它具有与合伙企业相同的法律性质:营利性的、非法人的、企业。但是其合伙人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而是企业或企业、事业单位,不符合本法的规定(以下还要提及),因此排除此项。故正确答案只有:A。三、合伙企业的协议n 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
5、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第13条,共九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法律列举的,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包括: 经营期限; 争议解决方式 法学理论上还
6、有一种任意记载事项,由各方随意约定。 合伙协议的生效时间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析A:现金出资正确,劳务出资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独特之处;B:出资期限由合伙协议约定。C:丙以汽车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是可以的,符合我们关于出资的分析。但一旦出资,该车就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处分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行使。故本项错误。
7、D:考合伙协议。经营期限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任意约定。如果考生将其记为任意记载事项,就会失分。注意:内资企业中,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中都未对经营期限作必备要求,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单干,无所谓经营期限,只有三资企业法因为涉及外国人,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加强民族经济,对经营期限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在三资企业法中,经营期限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变动还要经审批。(这在后面的三资企业法中还要提及)。四、合伙企业的财产n 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性质及其管理和使用作了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
8、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二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在性质上,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合伙企业的资本制度 出资制度的灵活性是合伙企业的最主要的优势,也是立法上的特点。在复习这一部分时,主要应当注意与公司法的区别联系。 出资形式:除了传统的货币与非货币出资外,还包括了劳务出资。以此区别与公司法与民法。公司法未规定劳务出资;而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劳务出资仅限于技术性劳务,可见,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出资形式是最广泛的。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公司法中的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评估,而合伙企业法中由合伙人约定,需要评估的,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评估。 非货币出资的比
9、例限制。公司法中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20的上限(高新技术的特别规定除外),而合伙企业法中对此无规定。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对合伙企业的资本限额未作规定。 缴付出资与所有权转移的关系:合伙人对作为出资的财产,只是将其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依法处分权转移至合伙企业,并不是必须将所有人变为合伙企业,这一点,尤其是出资财产是实物和知识产权时非常典型。比如:你有一项专利,可以将其作为你的出资,合伙企业有权使用该专利并获得收益,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处分该专利,但你不必去专利局将该专利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这一点区别于公司法,该法第25条规定,以实
10、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是实际缴付而不是认缴:实缴资本制是我国财产制度一以贯之的原则。 出资期限:由合伙协议约定,可以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但必须是实缴。 这一条也是与公司法的区别。 此外,第33条还规定了出资的增加。即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或者弥补亏损。 注意这种增资的用途只限于两点扩大经营或弥补亏损,属于狭义增资。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n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因
11、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n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析正确答案:D。n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监察n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在单独执行企业事务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独自决定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行为的实施,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A为合伙企业购置房产 B为购房而向银行贷款C以企业的设备
12、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D聘请律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析正确答案:C。n (三)对合伙人权利的限制n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n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n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n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n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n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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