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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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有企业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企所属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
2、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
3、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
4、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安全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中交通事故应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第七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5、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八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国企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及时向国企有关部门汇报。同时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二级单位负责人,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二)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第四章事故应急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第十条发生事故后,各单位或者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各单位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各单位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一条发生一般
7、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国企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国企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重大事故时,国企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较大事故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国企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三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
8、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五章 事故调查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单位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B级、C级由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A级由国企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国企安全、规划、设备、人事、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第十六条 较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由单位配合,国企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应积极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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