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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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
2、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工作进行正式委托,提供相应的资料,依法签订合同。第七条在基坑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八条地下铁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执行地下铁道管理前有关规定。第九条基坑工程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第三章 工程勘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基坑工程专
3、项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成果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技术要求。第十一条承担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开挖深度大子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的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基坑工程的勘察工作应评价当前地质和环境条件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基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议。第十四条勘察报告应按照着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8:99)和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802-98编写。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应对勘察报告负责,并做好回访、服务
4、工作,如在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原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误差较大,影响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砖,应及时与有关单住协商处理,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第四章工程设计第十六条从事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专业设计资痰。基坑深度太子或等于9米,或深度虽小子9乡长但地质条件较复杂(如开挖深度范围内软弱土层厚度大子等于4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及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建筑、岩土、水利水电等科研单位承担基坑工程设计,必须经广州市建委审核批准。一级地基与基础施工单位,或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一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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