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45页).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45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共45页).doc(4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威远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远县城市总体规划远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连界镇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1.0.3条 本规定将中心城区划分为旧改区和新建区,根据两类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第1.0.4条 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2、,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 当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规划设计条件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1.0.6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较为严格的标准执行。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 建设用地依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3、-2011)进行分类。第2.1.2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2.1.3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表2.1.3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物流仓 储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 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 研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4、小类住宅 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 览用地文化活 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 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它商 务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 代码R11、R21R12、R22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M1W1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R2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A21文化活动用地A22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业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用地
5、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用地B29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其它服务设施B9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 仓储用地W1表2.1.3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注: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2.2 建筑容量规划控制第2.2.1条 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强
6、度由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建筑容量指标控制,计算规则依照附录二执行。第2.2.2条 建筑容量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用地的规划区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地形、用地状况、绿化条件及城市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并符合表2.2.2-1、2.2.2-2、2.2.2-3的要求。表中未列入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相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中央商务区、片区级商业中心及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经专题论证,报县规委会审议通过
7、后确定。表2.2.2-1 住宅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建筑高度(米)新建区建筑高度(米)旧改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h1535%1.0且1.330%h1535%1.0且1.820%15h2730%2.215h2735%2.427h3028%2.427h3030%2.630h4026%2.630h4028%2.840h5024%3.040h5026%3.550h6022%3.5506020%4.0608024%6.0表2.2.2-2 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分区用 地 性 质建筑密度绿地率旧改区一、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 40%20
8、%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且50%50%15%新建区一、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 35%30%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20%且50%45%20% 注: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2.2-3 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办公建筑多、低层401.825高 层355.025商业、办公 综合建筑多、低层452.020高 层405.02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建筑多、低层502.415高层405.020宾馆、酒店多、低层402.025高层355.030市场502.015农贸市
9、场451.815工业品展厅、销售、维修502.020物流仓储用地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物流服务站400.715工业用地工业行业分类按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川府发201327号文件执行400.62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社会停车场503.015 注:工业用地建设容量控制指标严格按关于发布和实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为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提供保障服务的意见(川府发201327号)有关规定执行。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解危解困房、棚改及政府拍卖土地外
10、,建设用地面积小于表2.3.1的规定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2.3.1 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 筑 类 别旧改区()新建区()低 层 建 筑6001500多 层 建 筑12003000高 层 建 筑20005000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可允许单独开发建设。第2.3.2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面积应大于该地块应配建绿地总面积的30%,且宜将集中绿地面向规划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开敞设置。第2.3.3条
11、新建居住建筑项目,应根据居住面积规模按以下规定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包括行政办公、文化活动、警务室、便民服务等):1.地上计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的1配置。地上计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2.社区用房应临近干道或小区出入口,位于地面以上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有独立的出入口、楼梯间及卫生间等,房屋层高原则上不低于2.8米,若附建于住宅,应位于建筑的一至二层(不得布置在地下层和架空层)。第2.3.4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旧改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新建区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
12、,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增加1万平方米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增加20平方米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所可设置在净高不小于4米的建筑物首层架空层内。第2.3.5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保安和工勤人员值班用房、门卫室、监控房、物业储藏用房等)。1.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按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 物业管理企业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3. 业主委员会用房应为不得低于
13、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立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第2.3.6条 新建住宅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大于5000人的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大于1000人的宜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6米,且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米的绿化隔离带。垃圾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位置,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公共厕所应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等规范配置。第2.3.7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
14、专项规划的要求布置。需要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1. 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小于30平方米配建,建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2. 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按每100户(平均每户3人计算)不低于120平方米配置。配建内容:休息室、餐厅、活动室、保健室、阅览室、理发室、卫生间、管理用房。配备服务电话或网络,有适合老年人阅读的刊物,部分功能用房可兼用。3. 非独立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地面上底层,二层以上的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担架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养老服务用房不
15、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多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4. 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选择在地形平坦、自然环境较好、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布置。第2.3.8条 新建农贸市场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年版)要求的面积标准配置,宜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第2.3.9条 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9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9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
16、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旧改区新建区住 宅 0.60.80.3宾馆、酒店0.50.80.3办 公 楼0.50.80.3商 业0.50.81.0医 院0.50.8 0.4体 育 馆2.52.55.0影 剧 院3.03.05.0展 览 馆0.50.80.3注: 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住宅项目(不含保障性住房项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应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其中商住项目不应超过30%)。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数的50%可在地面设置;安置房、公租房、棚改房和廉租房原则上不配建停车场(库),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建部分室外
17、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平均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其它建设项目中机动车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大于项目总机动车停车位的25%。 含住宅建筑的项目宜利用地下空间或底层架空部分设置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且停车场(库)内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少于总非机动车停车位数的40%。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按每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平均不小于1平方米控制;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的要求为准。第2.3.10条 中小学、托幼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未编制控
18、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威远县人民政府教育设施专项要求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班级数和用地面积配置。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3.1 建筑间距第3.1.1条 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同时应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的规定。第3.1.2条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详见附录四。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2小时(旧城区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 小时) ; 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
19、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 3 小时; 4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 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1)多低层建筑相对 多低层建筑长边相对旧改区:0.8H;新建区:1.0H。且6.0米。 多低层建筑长边对山墙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米。 多低层建筑山墙相对旧
20、改区:6.0米;新建区:8.0米。 (2)多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0.5H(高)且24.0米; 高层建筑位于东、西、北侧:多层相对1.0H(多)且18.0米,低层相对13.0 米。 多低层建筑长边与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相对:18.0米。 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主要朝向相对:13.0米。 多低层建筑山墙与高层建筑次要朝向相对:9.0米(3)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相对 主要朝向相对:0.5H且27米; 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18米; 次要朝向与次要朝向相对:13米。注: H:南侧建筑高度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建筑物长边与东西向夹角45度时视为南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威远县 城市规划 管理 技术 规定 45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