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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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2、)和药品研究、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省区域内许可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在区域外从事上述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指导、监督市、县(市、区)食品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归集、更新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依职责分工与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管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更新与使用。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第五条
3、评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的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提升管理水平的信息等。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认证认可、产品注册及标准、历史信用等信息。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前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发布
4、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产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五)拒绝、阻挠执法的,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六)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产品安全信息包括监督抽检和质量公告涉及的产品信息。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一) 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政府表彰奖励的;(二) 主动采取非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三) 在造成社会危害前主动报告并召回全部问题产品的;(四) 积极参与过期产品回收、科普宣传、区域
5、品牌创建、社会救灾捐助等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益活动的。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自动归集生成。信用管理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监管系统、审评认证系统、稽查办案系统、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分析合成相关数据。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生成,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审评谁录入、谁认证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抽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每年12月份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提
6、交证据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产品安全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第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但需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一次记1分;(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7、的,一个批次记1分;(三)发布食品药品违法广告信息的,一次记5分;产品被责令暂停销售的,一次记10分;(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交易中违法违规被处理的,一次记5分。第十五条 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记50分。第十六条 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一次记30分。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审评认证、生产经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分。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一)适用简易程序或单处警告行政处罚的,一次记2分;(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1千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下罚
8、没款的,一次记5分;(三)对公民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0分;(四)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没款的,一次记15分;(五)对公民处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万元以上罚没款的,一次记20分;(六)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30分;(七)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50分。第十九条 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造成全国或跨区域严重食品药品安全危害的,一次记50分。第二十条 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分。第二十一条
9、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执行。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知道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更改。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信用记分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修复:(一)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二)主动召回问题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三)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过失所致并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四)索证索票制度完善并依法进行了有效追溯的;(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前款所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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