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共7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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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第三条 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第四条 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
2、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第六条 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第七条 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第八条 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 1房地产企业 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
3、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第十条 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 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第十二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第十四条 小企业原则上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销售收入和销售归行、实收资本等情况核定授信
4、额度,小企业授信额度控制在保证方式在1000万兀(含)以内,抵(质)押方式(含抵质押加保证方式)在2000万元(含)以内,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第十五条 小企业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对提供抵(质)押物的小企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可抵(质)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 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新开户小企业,在企业书面承诺相应的销售收入归集到我公司指定银行的前提下,年销售归行额的计算可参照销售归行额或企业销售收入,下同)。其中:可抵(质)押值=抵(质)押物价值术抵(质)押率 2全额采用保证方式的小企业授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20。 3对开办时间在一
5、年(含)以内的小企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实收资本。第四章 授信业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金额第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须提供房地产抵押。 对机器设备按揭贷款等业务按其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小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4倍。第十八条 小企业的融资应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对提供优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优质小企业可以采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十九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优先选择抵(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次之,严格采用信用方式。第二十条 以保证为唯一的担保方式
6、的授信业务(即全额保证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人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保证有效且是连带责任担保; 3为全额本息保证; 4无条件保证; 5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可靠。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以信用方式授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授信对象为在我公司授信2年(含)以上,无逾期和欠息,与我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对我公司综合贡献大的优质小企业; 2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业务评级在3级(含)以上: 3企业成长性好,近几年销售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稳定增长,核心资产(房地产,或房地产加其它固定资产)已抵押给我公司,抵押方式授信占比在50以上; 4授信金额不超过上年销售收入的10,
7、或不超过有形资产的50; 5授信用途为企业短期、临时性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6授信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均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主要股东为公司法人的,鼓励要求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贷款应按约定期限收回,企业确需展期的,仅能展期一次,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半年,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小企业经营管理组织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岗位,配备相应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负责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流程第二十五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第二十六条 小企
8、业授信实行业务人员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并按户设定主办业务人员和协办业务人员。业务人员需对提供的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符合办理授信业务基本条件的小企业,由双人进行贷前调查并独立签署调查意见,授信调查人员对调查意见负责。第二十七条 授信调查应重点调查小企业主或主要股东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产品成熟度和市场竞争力,技术成熟度和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八条 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要严格执行前后台分离制度,营销、调查人员不得兼任任何授信业务的审查或审批岗位,审查、审批人员也不得兼任任何授信业务的营销或调查岗位。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查人应对小企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办理授
9、信业务基本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授信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情况、拟定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利率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授信资金安全存在的潜在影响等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小企业主或主要股东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并根据企业整体的风险状况,就该笔业务提出审查意见。授信审查人员对审查意见负责。第三十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按公司授权审批。在有权审批人认为授信存有疑难确需报审贷会(小组)审议的,可提议并经审贷会(小组)审议后由有权审批人终审。第三十一条 授信审批人应重点分析评估授信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风险,授信审批意见应明确授信品种、金额、用途、利率、服务收费、期限、偿还方式、担
10、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授信审批人员对审批意见负责。第七章 监测预警、合规监管和信贷检查第三十二条 根据小企业授信业务特点,针对小企业的信贷合规监管应以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为重点。信审部应加强对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合规监管和违规认定工作,包括终审权限是否越权、放款人员是否越权、业务人员是否违规等。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员应加强对小企业客户的监测,根据小企业授信客户的特点,风险状况及其他必要情况,确定各级重点监测客户,做好重点客户监测预警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员应加强对小企业贷款的组合监测。第三十五条 当首次发放的小企业授信业务中出现以下某些特定条件时,信审部将依照信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
11、该类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逐笔专项检查。 1新增不良类授信; 2不能按期归还利息; 3五级分类中,正常类授信调整降级进入关注类(含)以下; 4其他特别条件。第三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小企业信用评级是否准确; 2、小企业授信授权、转授权是否存在越权或变相越权的情况; 3、小企业授信的合理性; 4、小企业授信流程执行的合规性。检查授信调查、审查、审批、出帐、监测预警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5、对业务合规监管工作的检查; 6、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第八章 小企业经营绩效考核和评价第三十七条 公司完善对业务人员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主要考核业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情况和小企业的
12、进入退出情况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的小企业信贷人员考核制度,既要考虑业务人员授信业务操作和管理过程中的尽职情况,又要考虑业务量和收益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和业务人员的收入水平挂钩,提高业务人员拓展小企业信贷市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授信尽职工作档案,并根据授信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情况、所经办的贷款不良率年度排名情况以及违规记录,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年度评审或不定期评审,年度资格评审或不定期资格评审为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得继续从事小企业授信业务。第四十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
13、等环节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信贷人员,可视。情沥舜除相关青任。 第九章统计及监测报表第四十一条 信审部门应定期做好小企业授信业务各类统计和监测报表(报告)的填写、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统计报表格式和上报要求。 第十章 小企业授信业务退出机制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小企业授信客户动态进入、退出机制,根据客户风险变化情况,按照存优汰劣的原则,对于应退出的小企业客户,逐一制定退出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小企业客户黑名单制度,及时更新和通报辖内小企业客户违约名单,对已发生不良还款记录、出现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并提出应对方案及退出计划。第四十四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违反我
14、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的违规情形和产生不良后果等,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暂停或取消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小企业授信业务从业人员如存在主观故意、重大疏忽等原因导致严重信贷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从业人员资格。第四十五条 小企业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业务;两次被取消资格的,自第二次被取消资格之曰起,5年内不得从事信贷调查、审查、审批业务。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越权经营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
15、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
16、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第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第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可循环使用。第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在公司注册地辖区内的农户发放。第六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公司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 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
17、、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 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第八条 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 8周岁以上(含1 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
18、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 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第十一条 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10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0元。第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9、1年,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第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在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实行上浮。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第四章 贷款方式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四
20、)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公司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公司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第十七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第十八条 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公司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术(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一单户年债务性支出一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一该户已为
21、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一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十九条 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 (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A级及以上,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
22、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第二十三条 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曰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二十四条 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经办人员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经办人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第二十五条 信审人员通过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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