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革新及启发(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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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影子银行监管革新及启发 一、国际主要发达国家影子银行监管改革的实践美国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其中提出了向影子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贴现窗口服务的建议。2009年3月,在金融体系全面改革方案中,又提出将监管覆盖金融衍生品和一定规模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向监管机构披露更多有关其资产和杠杆使用的信息,并强调建立针对诸如CDS等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全面监管、保护和披露框架。2009年6月17日奥巴马政府公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的改革蓝图,表示将全面加强监管,明确美联
2、储对投资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对冲基金、联邦政府对保险公司及短期货币市场加强监管,对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进行标准化监管,将衍生品交易纳入统一的清算体系,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与有效性。2010年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中规定,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资本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资本未达到的须接受州政府监管,并要求证券化机构必须保留通过发行ABS的方式转移、出售、转让的任何资产至少5%的信用风险,并明确禁止证券化机构直接、间接地对冲或转移要求留存的有关资产的信贷风险。同时,要求在SEC内部设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行使处罚和撤销评级机构的权力,责成SEC研究建立一个半官方实
3、体,解决信贷评级业务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法案授予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高管薪酬和“黄金降落伞”非约束性投票的权力,美国政府对接受问题资产救助计划援助的公司高管薪酬实施管制。法案原则上禁止银行拥有或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例外情形下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的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银行不得向其投资的基金实施救助等。法案还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只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美国还出台了要求货币市场基金的高流动性证券资产配置须满足一定要求、限制其对风险较高债券的投资、缩短其投资组合久期限制等方面的新举措,进一步
4、控制了货币市场基金风险。虽然美国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但是从美国政府出台的问题资产舒困计划救助对象中包括影子银行及其持有的“有毒资产”中,可以看出美国管理机构并不希望影子银行退出金融市场的舞台。英国2009年2月,英国通过了旨在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2009年银行法,该法建立了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的特别处理机制。2009年3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布了特纳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对冲基金等影子银行的监管,呼吁限制信贷衍生品市场并确保投资者了解信贷衍生品市场的运作情况,建议集中清算信用违约掉期市场的大部分交易。2009年7月,英国政府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其主要内容是创立金融稳定理事
5、会,强调通过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执法来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危害。2009年12月,英国金融服务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改革方案,加强了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要求衍生产品标准化,探索引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强化了场外衍生品的交易对手风险管理。2010年3月,英国财政部公布了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报告监管规定草案,要求对在英国经营的大型银行的薪酬体系进行充分披露,对年薪超过百万的雇员,其总薪酬的60%须在接下来的3年里递延支付。2010年7月,英国金融服务局要求所有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注册评级机构需严格遵守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利益冲突、公司治理、评级透明度方面的监管规定,并按要求披露相关评级模型
6、和方法。2010年8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发布了交易行为的审慎制度,提出要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银行体系和其他金融体系之间结构性套利的机会。2011年9月,英国银行业独立委员会提出了“围栏改革”的建议,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将零售银行业务与公司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但没有格拉斯斯蒂尔法案要求拆分金融机构那样果断和强硬。总体来看,英国由于私募基金业比较发达,因而对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态度比较宽容,监管仍偏于宽松。欧盟2009年4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引,其中规定,管理资金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需得到母国的许可并且需向东道国披露其风险暴露、
7、业绩表现等情况。在私募和对冲基金方面,欧盟要求所有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提供证明其资质能力的报告以及内部治理、估值方法、资产安全方面的材料,并须满足最低资本金标准。同月,欧洲议会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加强了对欧洲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信用评级机构在注册、治理结构、评级方法、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更为严格的监管原则。欧盟委员会还提议成立专门针对欧洲大型跨境影子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会,并着手对巴塞尔协议中交易账户、跨境机构流动性监测及特殊投资管道等内容进行改进。2009年10月20日,欧盟发布了衍生品的未来政策行动公告,包括建立统一的中央对手方法律框架、清算标准化合约的要求、交易信
8、息库立法和提高透明度要求等。2010年7月2日,欧盟委员会又公布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案修订稿,提出由新成立的欧洲证券及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欧盟境内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日本日本并没有如欧美一样进行大规模的金融改革,而是将监管和应对举措的主要目标定位于防止外部风险内部化,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根据G20峰会提出的要求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了相关法规制度。2009年6月17日,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采取注册制、每年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报告、对发行的债券实行“双评级”制度等。当前,在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已经基本具备了要求对冲基金进行“注册”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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