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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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证件,是履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责的资格凭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第三条 【职权分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
2、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证件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章 证件申领第五条 【配置范围】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领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未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 【申领条件】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二)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经测
3、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合格;(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品行良好,遵纪守法。第七条 【执法证申请】申领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统一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初审程序】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领人信息进行初审。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信息报送系统”将申领人员信息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九条 【审核程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对申领人员信息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颁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第十条 【公示制度】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4、应当将取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姓名、单位、执法证编号等情况在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一条 【证件期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按照本规定重新核发。第三章 证件注册第十二条 【注册期限】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实行注册制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三条 【注册权限】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工作。第十四条 【注册程序】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在注册期满前15个工作日由所在单位将注册申请表、执法证原件报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5、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上加盖注册标识,并向发证机关备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注册标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规定。第十五条 【不予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考评不合格的;(三)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四章 培训考评第十六条 【培训原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岗位培训。第十七条 【培训规划和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制定培训大纲、建立测
6、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培训规划,分别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第十八条 【培训制度】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注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未接受岗位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九条 【考评奖惩】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结合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考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优秀的给予表彰。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使用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使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等执法证件,不得利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
7、证进行与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管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和损毁,不得涂改和转借。第二十二条 【证件补发】执法人员遗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公开声明作废。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旧证交回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第二十三条 【证件注销】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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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 地理信息 行政 执法 管理办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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