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讲解(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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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淀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海政发2006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海淀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基金、信托、财务公司、金融中介机构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第二章政府金融服务环境建设第四条建立政府有关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由区
2、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定期通报海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加强区政府与驻区金融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了解和解决金融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条创造一流的商务环境。区政府支持组建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交流。商会发布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报告。会员机构经授权可接入“信用海淀”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会员机构经授权可通过商会接口进入海淀经济部门综合信息系统,适时查询相关信息。第六条创造一流的金融学术环境。发挥驻区高等院校密集的优势,定期举办金融论坛、学术研讨会等学术活动。通过举办这些活动有效增强我区的金融学术能力和文化底蕴。第七条创造一流的
3、对外交流环境。组织金融机构外出考察,邀请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到我区访问,促进海淀区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流和沟通。区外事部门为金融机构提供有关的外事服务,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将各种金融创新在我区进行推介。无偿为驻区金融机构提供海淀报、海淀有线电视台作为信息发布的渠道,优惠为金融机构提供区政府掌握的其它信息发布资源(如与区政府合作的有关门户网站,创造一流的创新环境。第九条鼓励驻区企业采购金融创新产品,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相关的金融创新知识培训,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区政府可以举办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第十条区政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驻区企业在国内外金融市场
4、的上市工作;鼓励投资银行在我区开展业务,对成功运作驻区企业公开上市或大规模私募的投资银行予以奖励和宣传。第十一条依据关于海淀区优秀金融企业评选的暂行办法(海发改200633号,对海淀区的注册金融机构进行年度评比。符合相关条件的,经区政府批准,授予“海淀区优秀金融机构”称号。第十二条区政府定期组织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见面会。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第十三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100
5、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且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总部型金融机构,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注册资金5亿元以下的,补贴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对于金融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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