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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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鼓励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按照推荐、公示、网上评审、行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等工作程序进行。
2、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第七条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4人。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每年不超过350项。第八条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3、的重大科学发现或创造性成果: 1、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3、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1、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技术发明成果。2、在重大装备、首台套等方面完成重大科技创新,并具有实用价值,在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技术开发成果。3、已经应用推广,并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成果。4、保障重大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5、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且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
4、成果。第十一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示范、导向作用明显的产业化理论、方法、模式等的成果。第十二条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成果,主要研究、开发、应用、推广、转化等工作须在本省完成。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1、市(县)人民政府。2、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人员应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推荐。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评审。第十五条 存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争议,或已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推荐。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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