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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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范文篇一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 xx 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 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 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 ;接触了四 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 代理词的法律文书 ; 帮助客户起草遗嘱 ; 到过法院办理立案 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 5 天的珠海市五 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 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 少。然而在这一个月 xx 律师事务所实习
2、的经历,却真真切 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 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 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 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 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 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 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 能否有权没收定金, 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就要认定 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 为定金是
3、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 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 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 金合同成立, 于定金交付后生效。 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 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 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 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 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 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 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 (购房行
4、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 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 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 ) 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认购书 相当于买卖合同。 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 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 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 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 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 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 买卖关系;五
5、、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 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 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 、订单或认购协 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 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 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 、订单或认 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 、订单或 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 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 、订单或认购协议所 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 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 认购书可以
6、看作是一份独 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 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 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 认购书的签订是为 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 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 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也规定 认购书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 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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