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共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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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2.2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3 市县级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3.2 监测 3.3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处置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奖励和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2、7.3 医疗保障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7.5 社会动员保障 7.6 技术支持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故
3、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发生地为省外或境外但涉及我省公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铁路、民航运营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铁路、民航部门有关预案配合开展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3)科学应对,高效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体系 2.1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是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省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2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是省食安
5、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安委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运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组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工
6、作督查等制度,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事故调查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调查处置,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厅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南京海关、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省粮食局、省盐务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追溯问题产品,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
7、、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按照相关预案制定医疗救治方案,提供医疗设施、药品和救治装备,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医疗救援队伍,开展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5)检测评估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江苏检验检疫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省食安委。 (6)社会
8、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由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舆情监测,密切关注舆情走势,组织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报道,开展舆论引导,统一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8)专家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食安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故发生、发展、应急处置、善
9、后保障等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省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要组织食品检验检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3市县级指挥机构 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分别由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和应急准备 (1)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编制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做好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建立应急管理
10、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企业人员组成的专(兼)职应急管理队伍;每年开展应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相关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责任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2)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点的生产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并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确保及时整改;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 (3)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对可能
11、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苗头性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蔓延。 (4)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做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3.2监测 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种
12、植养殖从业者等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及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为级、级、级和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级为最高级别。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食安委主任签发;级预警信息应由省食安委副主任签发;、级预警信息应分别由各设区市、县(市、区)食安委主任签发。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预警信息经签发后,通过各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或根据需要通
13、过其他必要方式对外发布。 3.3.2 预警行动 经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受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达到食品安全事故相应分级标准的,分别按本预案或各市、县(市、区)有关预案处置。同时,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进展,组
14、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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