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剖析(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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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 建安业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增值税从实施至今,对建安业混合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是国税征管机关的难点之一。虽然国家税务总局一再行文明确规定有关政策,要求国税机关对建安业混合销售行为要加强管理,依法征收,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建安企业及工商企业涉及建安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征管过程中许多情况是变通执行政策。加之,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完善及可操作性差。不但影响了税法执行的统一性。还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具体表现在:(一)国、地税两机构对政策执行不一致,导致税收征管难这是造成目前建安业混合销售行为征管难的最主要
2、因素。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基建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和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用的,应在移送时征收增值税;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增值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建筑安装企业在建筑工程中(包括本企业承包工程和本企业基本建设工程)自制安装的铝合金门窗,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的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专门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看,在
3、建安业中的确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且这种应税行为是包含于企业建筑安装总工程业务中的一项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但地税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不认可这种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认为,所有材料、设备价款应包含于工程总收入中一并征收营业税,致使国、地税机关在应征何种税上争执不休。最终从地方利益出发,解决的办法往往是国税机关作出让步,在企业财务核算能够分开的前提下将该类应税行为视同兼营行为。对货物销售部分征收增值税,对工程收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同时,在原来独立的一项营业税应税行为中又产生了应纳增值税行为,也使纳税人感到难以理解和接受,从而,严重影响了增值税的严格执法。(二)重复征税,税负不平
4、由于建安业核算的特殊性,企业按工程进度反映收入结转成本,缴纳营业税,工程完工清缴营业税,最终结算清缴营业税是按工程总造价计税,其中包括了外购、自制、委托加工等建材价款,导致使用自制应缴增值税建材施工的企业,在缴纳了一道增值税后,还须缴纳一道营业税。而未使用自制应纳增值税建材的施工企业则只需交纳一道营业税,造成不同企业从事同一经营行为而税负不同的情况。(三)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间存在差异,纳税人避税空间大按税法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率在设置上存在差异。建安业营业税适用3%的税率。而增值税税率,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则适用6%或4%的征收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则适用17%的税率,扣除可抵扣税款,
5、其税负也远远高于营业税税率,这种税率间的差异给纳税人造成较大避税空间。有些企业采取避重就轻。避高就低的手段,利用建安业中两税交叉存在的现状,有意错交营业税,逃避增值税,或者将所用建筑安装材料与劳务分开核算,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四)税收政策不明确,税企双方争议大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制售铝合金门窗的,则无论制造地点的远近,都要征收增值税。这两条规定都只针对一种建筑材料,而一项工程中,所用材料具有多样性,其他自制建筑产品是否能够比照执行,是征是免在政策上无明确规定,这往往造成税企双方各执一词,同样造成征管难。二 解决建安业税收征管
6、中混合销售行为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显示,目前建安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不容乐观。这其中存在税务机关的主观因素,也存在税源无法监控的实际情况。同时,由于在现行税制下,只要有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解决建安业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可能性就近乎于零。因此,我个人认为,解决的最有效途径便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建安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进行征管,以彻底消除混合销售行为对增值税的消极影响。下面就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作如下阐述。(一)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完善现行税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进行的工商税制改革,其改革的核心是流转税的改革,而流转税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和全面推行规范的增值税。这个
7、税种的特点在于实行环环抵扣、道道征税。它犹如一根链条,脱掉其中哪一节,都不能使其正常运行,都会影响税款的应收尽收,影响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而建安业它是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为内容的行业。从其现行计征营业税的依据看,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它物资、动力和提供的应税劳务。它与征收增值税的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十分相似,区别仅在于动产与不动产之分。现行税制将建安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外,就意味着增值税“链条”被卡断,致使增值税运转受阻。因此,要使增值税“链条”发挥最大效用,则应该立即做好增值税“继链”工作,将建安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确保增值税有良好的运行环境,以充分发挥其在
8、流转税中的核心作用。(二)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现行对建安业征收营业税,由于建安业核算的特殊性,使使用自制建筑材料建筑商的税负比使用外购建筑材料的建筑商的税负偏高,出现了行业税负不平的现象,但如果将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平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主要是,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建筑材料和用来制作自制建筑材料的所有原材料都可以凭借合法的扣税凭证进行税款的抵扣,从而消除了行业税负不平现象,促进了公平竞争。因此,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三)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是防止偷漏税行为,减少税源流失的有效举措由于现行税制对建安业征收营业税,征
9、收机关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只注意审核工程总造价,而忽视审核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购买时销售方是否提供了合法凭证,是否被收取过销项税,因而极易造成工、商业税收流失,给一些销售建材的单位或个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建安业改征增值税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可促使建筑商索取合法凭证,使偷漏税行为得到相应的抵制,为减少税源流失筑起一道防线。三 建安业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建议以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为前提,其改征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这将涉及怎样改、改后怎样征,征后地方、中央怎样分成等一系列问题,为让该项工作尽快实施,减少改征工作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特提出如下建议。(一)建安业改征增值税类型选
10、择在建安业改征增值税中试行消费型增值税。由于各国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处理的不同,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生产型”和“收入型”。“生产型”增值税是以国民生产总值为税基,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其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个部分课税;“消费型”增值税,即对购入后的固定资产所含税款,允许在购进时一次扣除,课税对象实际上是国民生产总值扣除当期固定资产购进总额后的余额,即仅限于消费资料;“收入型”增值税,以国民收入为税基,固定资产按使用折旧年限分期扣除。就“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各有利弊,表现在:“生产型”增值税,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前提下,对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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