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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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为了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的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拟在出台后取代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将办法(送审稿)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背景和重要意义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建筑废弃物部门职能调整和新形势
2、下的管理要求:一是光明新区“12.20”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的许多短板和问题,市委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重新调整。在新形势下,我市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二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原由市城管局牵头,以市容环境和泥头车安全管理为核心,现需结合主管部门特点,充实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由市住建局牵头起草,主要内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急需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等处置全过程管理纳入其
3、中,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三是省住建厅正在牵头起草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与已废止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差别较大,管理模式有较大变革,措施手段也有不少创新点,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现有内容需相应调整并与其衔接。鉴于当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形势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需尽快通过立法层面解决职能划转后相关部门职能分工和执法依据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体系。二、起草的主要依据办法(送审稿)系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
4、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建筑废弃物处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包括初稿、送审稿(9.28)和送审稿(10.18)等版本进行起草。三、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由法律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以外,其他规
5、范性文件(如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但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行政许可并不完全由条例设定,部分许可事项的执法依据来源于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已经废止,导致包括:运输车辆准运、受纳场受纳和关闭、闲置、拆除等许可事项缺乏法律依据,办法(送审稿)作为政府规章无权制定,而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但运输准入和退出、受纳场建设及运营管理系建筑废弃物监管不可或缺的重点内容,本次办法(送审稿)起草对原行政监管模式进行了相应调整,即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
6、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78号),设置了加强全链条管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四、起草的主要内容(一)名称调整办法(送审稿)适用于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名称无需单独强调运输一项;且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亦作了相应规定,而减排不属于处置范畴,名称中删除“运输和处置”更为合理,故将名称调整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二)调整机构职责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废弃物管理职能及机构编制的通知(深编20168号)关于职能划转的要求,参考省
7、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行政部门职责,分解责任,健全完善建筑废弃物监管工作机制。其中,在监管职责方面,进一步明确建设、交通、水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查处职能;而在受纳场规划建设和提供用地保障方面,在建筑废弃物专项资金规划审批和处置费、减排及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监管方面,分别对规划、财政部门和各区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三)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及责任人制度明确将建筑废弃物分类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提供立法保障。同时,为了做好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办法(送审稿)参考省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建筑废弃物
8、分类排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受纳场所执行分类提出要求,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落到实处。(四)将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及处理方案备案调整为排放处置核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对建筑废弃物主要排放主体之一“建设单位”的监管制度存在瑕疵,表现为:针对既有建(构)筑物及市政道路拆除和改建工程的监管,采用“市规划国土和住建部门审批+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模式,且该审批并不涉及排放监管内容;而针对新建工程项目的监管,仅采用“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模式,未能充分发挥住建部门对建筑废弃物源头监管的重要作用。本次办法(送审稿)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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