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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
2、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第五条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二、事故报告第六条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2.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3.事故伤亡情
3、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4.已经采取的措施;5.其它情况。第八条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三、事故应急救援第九条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4、四、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二条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0-10000元经济处罚。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4.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2000-6000元经济处罚,1.对违反
5、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2.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予责任者500-2000元经济处罚。1.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2.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3.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五条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责任人500-3000元经济处罚。第十六条事故处理权限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处理决定。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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