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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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居民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第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电梯安全
2、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监控用房等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完善通信网络覆盖。教育、商务、卫生计生、交通、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电梯的生产、使用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
3、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运行安全的,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 电梯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第十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验
4、明设计文件、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监督检验证明等资质证明,禁止销售无合法资质或者淘汰、报废的电梯。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与购买者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在施工前依照有关规定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
5、修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应当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过程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真实、准确填写相关记录、自检报告等。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永久保存。对未交付给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加强管理,除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调试、测试外,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电梯。第三章 电梯设置和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
6、、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符合急救医疗、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下同)建设项目七层及七层以上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梯。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二十条 下列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三)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第二十一条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电梯远程监
7、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控。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报废、开始停用或者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一) 电梯报废的;(二) 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三) 电梯停用期超过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四)
8、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第二十五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未按照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电梯运行费用于相关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以及电梯检验等支出。电梯运行费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电梯运行费的使用。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发布商业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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