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卫人员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共2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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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警卫人员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一、警卫人员负责厂区内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单位安全。 二、警卫人员必须爱岗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三、警卫人员日常工作职责: (一)对外来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问清事由,安排外来车辆到指定位置停车。如无故不登记或强行进入,应及时阻拦,并向办公室报告。严禁闲杂人等随意出入单位; (二)夜间值班时,应加强办公楼内外巡查,检查各种设施和车辆停放情况,按时开关院内照明设施,加强夜间进出车辆、人员的管理; (三)厂区院内及门前卫生,每天上午清扫一次,负责管理机关绿化带内的花草树木; (四)代为收发单位报纸,并妥善保管。其中,重要信件、邮件收到后直接送
2、达公司办公室; (五)负责单位热水器使用管理,每天早晨上班后按时供应开水,并按时关闭电源,以确保全局日常用水。热水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六)负责单位冬季采暖期间水循环系统管理,每天按时开关循环系统,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以防造成安全事故; (七)值班期间,如发生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 (八)公司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警卫工作人员每天早上8点准时交接班,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串岗、饮酒、私自接电暖器、电炉子热水器等。如因特殊情况请假,须主管局长批准,并自行协调下一班警卫代值。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
3、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第五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
4、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5、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八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九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
6、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
7、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万元至 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万
8、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 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
9、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万元的; 投资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 .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
10、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
11、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
12、面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 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节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
13、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
14、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节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
15、时止。 第三十一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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