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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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和指导施工方面的作用,使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依据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山东省有关规定及合同文件,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本项目工地试验室由各分部按照合同约定及山东省标准化有关要求建设及运行。第四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的任务是:对本标段所有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现场检测试验按照合同文件及规范规定的频率自检
2、,使所有工程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并达到质量标准。同时配合做好外委试验取样及验收试验检测准备工作。要充分重视做好首件工程的试验检测工作。第五条 各分部应根据质量管理需要向现场(如拌和站等)派驻现场试验组,主要负责责任范围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第六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及试验组的现场试验、试验仪器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工作应接受总承包项目质量环保管理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七条 要求各分部工地试验每月22日前向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报送本月试验检测台账。第三章 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管理第八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和工程试验检测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须经法定计量
3、标定部门标定。各级工地试验室需通过省质监站验收,获得临时资质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九条 试验室人员管理合同承诺试验人员一般不得更换,确需更换时以书面申请按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经母体试验室授权。对不称职的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总承包项目部有权通知施工分部进行撤换,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第十条 各分部工地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总承包项目部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工地。第十一条 试验仪器及检测设备的标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标定,拌合站、张拉设备等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定期标定
4、。总承包项目部不定期对各分部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组织工地试验室进行比对试验。凡未经过检定、校准或标定、校准过期的仪器设备所做的试验数据视为无效。第十二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一)所有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各分部需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维修、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维修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状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第四章 第三方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不影响原有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5、不能替代任何一方的试验检测工作(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除外)。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不能与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存在关联,不允许承揽施工分部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第二十七条 施工分部应配合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特殊的、不可重复的、破坏性的试验检测时,监理、总承包及施工分部应现场见证。第五章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第二十八条 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各级试验室未经省质监站批准试验资格的试验项目、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试验设备故障未能及时修复等原有造成工地试验室不能正常开展试验时,可外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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