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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_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广办字202199号各乡镇(街道)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_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_县委办公室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_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风政风监督工作保证县党风政风监督员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审查、考核、公示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聘请
2、证书。 第三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兼任县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员。 第四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 第二章选聘条件 第五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党风政风建设工作。 (二)工作认真负责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人际沟通、语言表达和分析归纳能力。 (三)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公正廉洁敢于讲真话不怕得罪人原则性强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勇于揭露和批评。 (五)能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各方面的真实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六)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3、能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 (七)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老干部代表年龄可适当放宽)有较充裕时间参加日常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人员构成 第六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人员构成:党风政风监督员共20名由社会各界代表组成妇女、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其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老干部代表1名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工商联代表各1名知识分子代表2名、企业界人士代表3名乡镇(街道)代表5名。 第四章选聘程序 第七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 (一)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人大、政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发函明确条件方法。 (二)各部门(单位)根据党风政风监督员基本
4、条件确定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填报_县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登记表(附后)后按类别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的人选进行初审按名额要求以1:2的比例提出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名单。 (四)对各归口部门上来的人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提出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候选人员名单按程序报县委审定。 (五)县委研究确定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媒体上公示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颁发聘书。 第八条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各乡镇(街道)的监督员分别由乡镇(街道)负责;党代表、知识分子代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政协委员由县政协负责;老干部代表由县委老干部局负责;民主党派、无党派和工商
5、联代表由县委统战部负责;劳动模范代表由县总工会负责;企业界人士代表由县工信委负责。 第五章工作方式 第九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下列工作方式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一)参加明查。县领导小组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对各乡镇(街道)、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进行日常检查。 (二)参与暗访。根据工作部署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队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对全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暗访。 (三)现场处理。党风政风监督员在检查期间发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工作作风问题时监督员持证表明身份后可以当场取证批评、纠正。事后将取证资料及
6、处理建议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加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党风政风行风评议活动。督促被评部门、单位及其人员对党纪条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决定以及行业规范的执行。 (三)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县委、县政府提供党风政风信息对各部门(单位)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自身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为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7、(六)了解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七)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议参与民主评议发表负责任的意见。 (八)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投诉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具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供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水平;不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 (三)负责组织协调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日常检查及明
8、查暗访等工作。 (四)加强与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单位的沟通和联系,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和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五)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县党风政风监督员予以表彰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六)加强对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各部门(单位)对党风政风监督员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征求各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终止监督员资格直至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向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支持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工作。党风政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
9、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在其参加履行监督职责的相关工作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党风政风监督员要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开展监督工作的关系所在单位要保证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时间。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参加各种活动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县党风政风监督员积极参加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种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 (二)县党风政风监督员未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插手干预部门(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县党风政风监督员未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接受部门(单位)邀请参加其举办的可能影响其公正、公平行使监督员权利的各种活动。 (四)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准以监督员的身份为个人办私事、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部门(单位)组织的宴请以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部门(单位)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五)县党风政风监督员应严守工作秘密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 第九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原广府办字20_35号关于印发_县政风行风评议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作废。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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