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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放射性防护管理制度项目部放射性防护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使_项目部的放射性工作全面达到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探伤人员和施工人员免受超剂量照射保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_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放射性工作性质特制定本规定。 1.2从事放射性工作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以及公安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1.3放射性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1.4安监部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防护责任制 2.1安监部全面负责项目部放射防护工作每年对项目部放射防护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
2、问题。 2.2金属试验室和项目部放射防护负责人对放射性防护具体负责每月对放射源、射线装置的使用、贮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2.3放射工作负责人负责放射源的保管、发放每周对探伤装置和贮存点进行监测。 2.4放射技术负责人负责每十天检查使用的探伤装置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监督改进负责保管剂量监督记录。 2.5放射小组负责人应按照说明书规定使用探伤装置每次用完后应用仪器测量一次表面剂量情况确保源在设备里。 2.6放射人员负责现场安全隔离和射线装置监护。 3.工作人员要求 3.1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须经体格检查合格有禁忌症者不得接触照射。 3.2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由相应卫生防护
3、部门组织专门培训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卫生部门统一印制的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患有禁忌症者应停止接触射线工作。 3.4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放射技术员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护学习。 4.剂量监督 4.1公众人群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年有效剂量 1mSv; b) 特殊情况下连续5年的有效剂量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 5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15mSv; d)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50mSv。 4.2职业照射所受到的辐射剂量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a) 连续5年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 2
4、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 50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 50mSv; d)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 150mSv。 5.贮存、保管: 5.1射源在不用期间只能存放在专门的贮存室内严禁放置在施工现场贮存室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非放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2每次从贮存室领用射源均应在登记本上记录领用日期、时间并应签上领用者姓名。 5.3贮存室和贮存坑分别加锁。钥匙应由探伤室负责人保管。 5.4贮存坑内如存放有暂不使用的放射源放射工作负责人应每月检查一次放射防护负责人每三个月全部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报废的射源应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 5.5射线装置在使用间隙要关
5、好保险锁。使用后要切断总电源。 6.放射源的运输: 6.1工地转移或支援工作首先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放射源应在装箱后申请大车放在车尾运输并指定专人负责押运。运到后测量表面剂量率确认放射源在贮存罐里并进行运输交接。 6.2施工现场在从事放射性工作前应先在施工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临时许可登记证。 6.3施工现场运输应尽量用手推车并在测定运输人员位置剂量率合格后方可在施工现场转运。 7.事故处理: 7.1探伤机和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事故按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执行处理。 7.2探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般事故射线装置应立即切断电源探伤机应分析原因后进行排除。发生较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安监部和项目部领导、生产厂家、卫生防疫部门及公安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7.3操作时发生源收不回探伤机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单位领导应采取应急措施作业人员立即撤出现场并指定专人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处理。 7.4射源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7.5现场作业时因故障发生误照时应由当班人填报超剂量照射事故表报有关部门并将受照人员送专门机构检查。因从事射线工作受事故照射人员退休或离岗后按_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条例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执行。 1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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