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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外用工管理制度计划外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对临时工队伍的管理规范计划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计划外用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县劳动行政部门计划外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中心卫生院计划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指的计划外用工指的是社区聘用外的其他各类人员。 第二条 使用计划外用工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缺员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具体的用工对象应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县局批准后再行录用。 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三条 计划外用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办公室是全院计划外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院
2、计划外用工 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临时用工计划;根据国家劳动政策 法律建立和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调整临时工工资劳动合同的签定;协助调解劳动纠纷;管理全院临时工基本资料;审核临时工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用工科室负责具体安排临时工的工作办公室定期报告临时工工资增减情况负责对临时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使用、流动 第七条 临时用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及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身体健康(经县级医院体检合格) 3、年满18周岁男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女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4、持有中华人民共
3、和国身份证。 第八条 实行临时工“持证上岗”制度从事技术性岗位须持有资格证书。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九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用临时用必须在30天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试用起计算。 第十条 签定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的工种或具体指定的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按省、市规定的统一版本。 第十一条 临时工因违纪、犯法被作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十二条 临时工工资以日计算。 第十三条 由院行政经费支付工资的临时工除计件工资或随包
4、工资外应执行办公室制定的统一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临时工工资由财务组负责发放。用工单位应在每月28日填写好当月临时工考勤表。 第十五条 临时工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特殊工种以每星期累计工作四十小时计算。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临时工加班加点的每月累计不超过三十六小时确需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须取得临时工本人同意并在劳动合同(协议)中以书面方式约定。 第十一六条 临时工的加班工资标准与正式职工相同。 第十七条 安排临时工的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需要。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公受伤治疗期内工资照发、奖
5、金停发。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因其他疾病停工的停工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一律不发停工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具体为: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为三个月;五年以上为六个月。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九条 临时工每年必须与用人单位正式职工同时参加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可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条 当年考核不合格的临时工不能在同一工作岗位续订劳动合同;分别在不同岗位工作连续两年考核年度考核不及格的临时工不能继续在我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受到除名处理的临时工从除名之日起五年内不能继续我院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_中心卫生院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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