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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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撤并和管理。第三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可供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特定区域。第四条湿地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系统保护、生态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
2、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省级、市县级湿地公园。第八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依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尚未设立自然保护地或者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
3、湿地。(二)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具有区域代表性,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聚集地。(四)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省级湿地公园原则上湿地(含水面)面积不小于20公顷,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人无争议。第十条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含矢量数据)。(三)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人无争议,且与自然保护地和饮用水水
4、源保护区无重叠和交叉,以及相关权益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相关材料。(四)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申请设立市县级湿地公园所需材料可以参照执行。第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省级湿地公园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求省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十二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湿地(含水面)面积不小于8公顷,且土地权属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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