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证明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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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纠纷证明函关于协助执行_市五羊企业集团二公司房地产给_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的函 化州市人民法院: 根据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_)化法执字第248号执恢字第1号裁定被执行人广东省_市五羊企业集团二公司(化州县水运工业总公司第二船队、化州县水运工业总公司)原享有使用权的位于_市河东路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字第0419213号)及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按_市城建局建设用地红线控制规划的用地面积为277.7平方米)归买受人_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化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_)化法执字第248号执恢字第1号要求我局按裁定书及函的内容协助执行。现买受人向我局申请协理相关的
2、用地转让手续。经查有关资料粤房字第0419213号房地产权证的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及_市城建局建设用地红线控制规划平面图范围内277.7平方米用地没有确权登土地权属来源依据不足。 经查资料房产管理部门依据使用土地通知书化府征字(1985)48号(土地使用面积642平方米使用权人为水运公司二船队)分别给位于_市_区桔城中路南边_区17段17号之3、之8核发了_市五羊企业集团公司粤房字第0419213号和_县水运公司二船队粤房字第0774244号基底面积分别为157.85平方米、459.95平方米。依广东省_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20_)化法执字第459号之二要求我局办理被执行人_市五羊企业集团
3、公司二公司位于_市_区桔城中路南边_区17段17号之8的房地产房屋证号粤房地产字0774244号土地证号化府征字(1985)4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给被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回赎房地产的买主曾海华、彭志聪。于20_年9月5日我局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办结即使用土地通知化府征字(1985)48号的土地642平方米已全部转让给曾海华、彭志聪。 使用土地通知化府征字(1985)48号的土地642平方米已全部转让给曾海华、彭志聪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_)化法执字第248号执恢字第1号裁定被执行人广东省_市五羊企业集团二公司(化州县水运工业总公司第二船队、化州县水运工业总公司)原享有使用权的位于_市河东路房地产(房地产权证:粤房字第0419213号)及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按_市城建局建设用地红线控制规划的用地面积为277.7平方米)已超出化府征字(1985)48号使用土地通知书的土地使用面积被执行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依据证明。 鉴于上述原因请你院明确协助执行给_市鼎盛投资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土地确认使用权的依据以便确权后执行。 化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三年六月 日 2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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