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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局举报兑现制度_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_县烟草专卖局举报奖励兑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对举报卷烟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制、售、贩、卖假私非超卷烟的行为下同)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积极举报卷烟违法违规经营的违法行为提高广大群众举报卷烟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扩大打击卷烟违法行为的信息渠道创造“全民打假”的市场氛围建设举报投诉无障碍_全面打造“12313”工作平台保障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到位使举报奖励兑现行为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经费支付标准、_县烟草专卖局举报奖励制度结合我县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奖励定义)本制度所称的奖励是指_县烟草专
2、卖局利用专卖办案经费资金对举报卷烟违法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根据其申请或者对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有功人员由办案人员提议经审核同意以_县烟草专卖局的名义发放奖金以资鼓励的行为。 第三条(奖励对象定义)本制度所称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我局举报卷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我局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标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大群众举报卷烟违法行为的奖励兑现行为。提供本局已掌握的违法经营案件线索的或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违法经营案件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保密义务)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
3、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员)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受理机构)奖励受理部门为专卖管理办公室并成立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奖励的审议。 第二章 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七条(奖励范围)举报下列卷烟违法经营行为的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制品的; (三)销售非法进口的卷烟、雪茄烟的; (四)销售非法渠道购进卷烟、雪茄烟的; (五)无准运证运输卷烟、雪茄烟的; (六)销售霉变卷烟、雪茄烟的; (七)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租借、转卖给他人的
4、。 第八条(奖励等级、标准)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的;(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的;(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的。 奖励标准依据福建省烟草专卖经费支付标准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九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同一违法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第一举报人为举报有功人员。
5、举报顺序以我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案件的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我局奖励评定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奖励的期限)举报有功人员申请奖励的应当在知道案件结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知道案件结案日期以通知举报有功人员案件结案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案件结案日期以我局负责人在案件结案报告上签署同意的日期为准。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放弃。举报有功人员也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自愿放弃获得奖励口头形式放弃的应当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奖励申请)申请奖励的本人应当填写_县烟草专卖局举报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
6、请表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身份、通讯地址、申请奖励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证件的原件。 第十三条(奖励受理)收到奖励申请后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奖励评定小组审议其中认为应该予以奖励的还应简要填写案件结案情况和建议给予奖励的等级和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奖励决定的作出)奖励评定小组一般应当在每季度末对奖励申请进行集中审议同意予以奖励的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经费支付标准确定奖励的人员、等级和发放金额经局财务部门审核再经经局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决定;不予以奖励的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 第十五条(奖励通知)奖励或不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后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制作举报
7、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通知书或不予奖励决定书加盖 _县烟草专卖局印章后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或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奖金领取)申请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书和真实身份有效证件到奖励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除特殊情况外逾期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异议的复核)申请人对做出的奖励决定或不予奖励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奖励受理部门申请复核由奖励受理部门报奖励评定小组审议后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建立奖励档案)奖励受理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发放记录建立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小组合议记录、申请人对奖励的意见、奖励通知书、不予奖励决定书、奖金发放审批表等材料。 第三章奖励兑现制度罚则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我局烟草专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局专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县烟草专卖局 20_年4月17日 6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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