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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关于印发_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区公安局_市、_县公安局: 现将_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 附件:1申请“农转城”审批表2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统计季报表_省公安厅2021年6月19日_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25号)根据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_府发20211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户籍制度 第一
2、节 户口性质第二条 _省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_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别”栏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第四条 全省不实行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和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2021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新办理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节 户籍证明第五条 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户籍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其法律效力。除集体户口簿及特殊情况外各
3、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出具户籍证明。 第六条 上述特殊情况包括:一是公民已经死亡注销户口需证明该公民与原户成员关系的;二是公民户口已经迁移需证明迁移前该公民的户籍情况或与原户成员关系的;三是需证明除户主外的户成员关系居民户口薄上不能体现且公安机关已登记其关系的。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确需出具户籍证明包括上述特殊情况的凭当事人或户主的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从2021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第九条 因办案需要需出具证明证实公民身份的公安派出所应全力协助核查并正反面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
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出具常住人口登记表不需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以出具户籍证明代替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三节 出生登记第十条 _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该“前置条件”包括:计生诚信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计生办的证明、村(居)委会证明等。 第十一条 无论是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没有落户的人员还是其它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落户。 第十二条 中国内地公民只要是第一次登记户口无论现在年龄多大均按出生登记程序办理和统计。 第四节 户口迁移第十三条 城镇人口
5、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内的人员。其中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实际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十四条 农村人口是指常住户口登记在农村范围内的人员。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须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主体是农村人口到居住地落户指的是城镇户口。户口迁移主要是指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简称
6、“农转城”。 第十六条 目前除_市外其余城市均为中、小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 100万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区常住人口20万50万的城市。 第十七条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由提供住房的单位出具证明;居住在长期使用权房屋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在租赁房屋的凭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其它房屋的由房主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_市的落户政策由_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获得_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人员。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落户不受城市、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是否是农村人
7、口的限制但落户地须是在城镇范围内。 第六节 居住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_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自20_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涉及居住证的规定已涵盖实施意见中相关政策_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前各地根据实际不断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 第三章 办理程序第一节 出生登记第二十二条 出生登记所需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各一份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户主或监护人申请。 材料齐全且真实有效的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当场办理不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也不需所领导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
8、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52号)的规定书面告知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对于没有结婚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书面告知其办理结婚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极其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或结婚证或无法提供父或母户口簿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所领导审批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于社区民警对该出生登记确实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由社区民警如实填写核实的情况所领导审批后登记户口派出所建立疑难户口登记薄将该户口情况如实登记今后如遇到该户口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按程序注销即可。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以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不得要
9、求公民做亲子鉴定以办理出生登记公安机关免费做的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派出所的调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对于父母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户籍民警可以在网上查询其户成员情况对于特殊情况目前无法查询的应该以电话或发函的方式核实其户成员情况。 第二节 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第三十条 农转城所需材料: 1.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提供住房的单位出具的证明;居住在长期使用权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在其它房屋的提供房主出具的证明;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填写申请农转城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三节 特殊人群落户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_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在工作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凭单位接收证明;在居住地落户的凭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居住证明。 第三十二条 办理时限: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20_年9月8日出台的关于印发的通知(_公通20_119号)及该通知中的申请农转非审批表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转非”季报表废止。 第三十四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_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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