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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工作纪律若干规定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纪律增加全体工作人员的组织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市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考勤制度1、为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体现奖勤罚懒的原则全局工作人员均要参加考勤。考勤时间按市府办规定的时间执行每天上、下午分别考勤考勤采用本人签到的形式不准代签。2、科室人员下乡、外出公务要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征得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代签外出原因;科室负责人则由分管局长代签外出原因;局长、副局长下乡、开会要互相告知由办公室代签外出原因。如中途需要外出或有急事外出要同科室负责人或其他同
2、志打招呼否则按早退论处。3、办公室按月将出勤情况负责汇总。工作人员出勤率列入当月计奖和年终考评内容作为年度先进个人评比条件的依据。4、负责考勤统计的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循私情认真履行职责。二、出差、请销假制度(一)局长出差要告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副局长、党组成员出差要经局长批准局领导出差期间随行人员应及时与局办公室保持联系。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出差要经局领导批准。(二)全局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要事先填写请假单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天至二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全局
3、工作人员请假5天以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三)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因病、因事请假要事先办理准假手续后离岗否则不予办理准假手续因急病、急事来不及到局里请假的可电话请假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补办请假手续。(四)假期制度1、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
4、资照发。2、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息的(医院证明)经领导批准可按病假处理。3、哺乳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生育
5、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2)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2个子女的)。(3)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4、护理假夫妻双方均晚婚晚育的女方在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57天护理假。5、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13天的丧假。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
6、给予路程假。6、年休假(1)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2)年休假假期: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和公休假日的天数。(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或
7、减半)享受年休假: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当年产假90天的;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凡未安排年休假的必须将请病、事假的天数折抵年休天数。年休人员须事先填写休假单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休假单不予认可。三、假期待遇1、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
8、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2、病假待遇(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我局的生活福利待遇。3、探亲假待遇(1)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扣发当月出勤奖;(2)凡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本人
9、自理超过部分给予报销。4、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包括人工流产和自然流产)扣发本人出勤奖的50。5、哺乳假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6、婚假、丧假和护理假等假期工资照发。四、处罚措施1、上班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10分钟下班作迟到、当月考勤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1次的不扣发考勤奖;超过1次以上的每次扣发5元。2、事假、病假按实际每日扣发考勤费5元。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在规定期内的分别发给50的考勤费。3、凡未按局规定的工作时间无故早退的按一次20元予以扣发。4、凡旷工1天扣发当月全勤奖的50;旷工2天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3天以上取消全年各种奖励。5、凡受到政纪处分的人员其中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停发奖金半年;受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停发奖金一年。6、本局非编内工作人员的请假及其待遇参照本规定执行。过去我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以本规定为准。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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