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_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文20_109号)和关于各地制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的原则性指导意见( 车治办20_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参公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全市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两类。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党政机关配备的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属于执法执勤用车。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
3、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地应明确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第六条 党政机关所有公务用车均须纳入编制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动态编制管理市、县两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用车单位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一)市厅级干部、市直党政机关和县(市、区)的县处级干部公务用车编制根据在职领导职数(含非领导职务职数)和配车系数核定其公务用车编制数等于在职领导职数乘以配车系数的整数值作为一般公务用车纳
4、入车辆编制总数管理。市厅级干部配车系数不高于0.8县(市、区)的县处级干部不高于0.6市直党政机关县处级干部不高于0.3.(二)科级(含)以下在编人员用车编制按每16人核定1辆不足16人的可核定1辆;16人以上的按16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 (三)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按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根据离退休干部实际用车情况可核定1辆也可不单独核定;30人以上的按30人的递增倍数取整核定但每单位最多不得超过6辆。 (四)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并需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党政机关可根据其内设或下设的专门执法执勤机构(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集中执法的内设科室等)和人员编制按1人1座核
5、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中央主管部门有全国统一规范的从其规定。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均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统一管理。 (五)各单位公务用车总编制计算方式:总编制数=县处级以上领导职数核定车辆编制数+科级以下在编人员核定车辆编制数+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核定编制数+执法执勤用车核定编制数。 (六)省、市双管、垂管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省主管部门核审、省公车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执行。 (七)市直正县级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最多可核定3辆公务用车100人以下的最多可核定2辆公务用车。副县级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6、的最多可核定2辆公务用车100人以下的最多可核定1辆。其他事业单位配车由市公车主管部门据情审核后报市公务用车监管领导小组审批。 (八)根据 车治办20_2号文件规定按新编制标准核编后的总编制数不得突破原有编制总数新编制总数应适当压缩。 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编由各县(市、区)按适当压缩原有编制总量和低于市级党政机关标准制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为本系统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征求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意见在该单位用车编制范围内按规定标准配备。中央部委和省级部门为本系统配备公务用车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中央或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
7、依法进行采购。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其中机要通信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配备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时应报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配备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时应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
8、察机关备案。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三)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执法执勤部门对口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党政机关确有特殊工作职能需要配备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车辆购置标准参照该行业标准执行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内、价格3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 党政
9、机关原则上不再配备12座以上旅行车和中大型客车。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通过集中管理党政机关车辆的公务用车服务机构有偿派车或社会租用办法解决。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满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更新的旧车应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处置由车辆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部门有关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车辆使用单位的部门预算。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应逐步实现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和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年度计划和经费
10、预算经财政部门和公车监管领导小组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进行集中采购和调拨。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牌照登记和管理。公务用车登记上牌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交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具的规范格式的车辆定编单证存入公安车管部门的机动车档案。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一般公务用车均登记“ ”号段的牌号。非公务用车不得使用“ ”牌号。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备或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不喷涂但应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通过健全和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11、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公务用车应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减少空驶等浪费现象提高使用效率。 (二)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公车资产台账公务用车过户、报废注销等需变更登记的须向公安车管部门提交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变更的批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加强车勤人员职业道德和行车安全教育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展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
12、象。 (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六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车辆运行和使用情况等基础资料于每年年末报上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市纪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上旬将汇总情况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公共机构节能检查考核范围按照“
1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不得借用、占用原机关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二)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三)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更新处置公务用车;(四)其他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方和部门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本办法按低于市级标准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各地实施细则报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10 页 共 10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