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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_区慈善总会关于乡、镇(办)村(居)慈善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的管理保证村(居)慈善工作站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_市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_区慈善总会章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村(居)慈善组织机构名称为“乡、镇、街道办村(居)慈善工作站”。 第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是本村(居)慈善日常工作机构是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领导、监督管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领导成员由本
2、村会员选举产生。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应主动倡导积极参与。站长由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或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担任副站长、成员由村(居)委会成员及村内热心慈善事业的村民担任。 第五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会员由本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团支部书记、妇女主任、计生专职主任、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业户和村民自愿加入。 第六条 按照选举情况由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提报建立村(居)慈善工作站的报告报告载明站长、副站长、成员人选报请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研究批复村(居)委会召开慈善工作站成立大会公布组成人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承担本村(居)的募捐、救助、义工、宣传等慈善工
3、作。 一、募集善款:广泛宣传全面发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社会捐赠做好捐赠资产的管理、上缴工作。 二、赈灾救助:协助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开展救灾赈济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慈善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根据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的安排在本村(居)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按照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安排参加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慈善宣传:组织开展慈善宣传宣传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
4、慈善事业。 七、义工管理:建立、管理慈善义工工作站组织慈善义工队伍开展义务服务活动。 八、发展会员:结合本乡、镇、街道办实际发动广大群众自愿申请加入村(居)慈善工作站。 第八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建立募捐、救助及等工作档案要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立足本村(居)实际及时开展救助活动。救助活动分集中救助和临时救助。 第十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的集中救助活动程序是: 一、申请受理:根据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安排由需救助对象本人提供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生活困难情况、需救助的具体理由等经村(居)委会盖章后由村(居)慈善工作站报慈善分会办公
5、室予以登记。 二、公示上报:村(居)慈善工作站对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会员评议意见和救助意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拟定救助金额连同评议意见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审批。 三、研究审批:救助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会长或秘书长签批报区慈善总会办公室备案。 四、救助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根据会长签批意见编制慈善救助款物发放表由村(居)慈善工作站将救助款物送达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领取落实救助。救助后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示栏公示。 第十一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临时救助的程序是:个人申请村(居)慈善工作站报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登记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
6、作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救助意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区慈善总会备案在乡、镇、街道办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会同村(居)慈善工作站实施救助本人签字领取整理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定期对村(居)慈善工作站组织捐赠活动、实施救助项目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实施救助过程中困难群众家庭负担3万元以下的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根据村(居)互助基金情况自行救助对困难家庭负担超过3万元以上的大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由乡镇办慈善分会报区慈善总会实施救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要按照区慈善总会章程、区慈善总会资产管理办法
7、等有关规定依法募捐及时足额向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上缴接收的捐赠款物。 第十四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捐赠资金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统一管理。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分别设立各村(居)捐赠资金专户台账本村募集的 资金专项用于本村(居)慈善救助按照救助程序审批拨付专款专用。专户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因救助工作需要专户资金不足时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向区慈善总会申请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办公室专项拨付。各村(居)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定期在村(居)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向捐赠的按照规定的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村(居)慈善工作站向捐赠者出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颁发由区慈善总会印
8、制的捐赠证书。村(居)慈善工作站于捐赠活动结束后五日内将接收捐赠资金上缴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专用银行账户办理缴存手续。 第十六条 捐赠方定向捐赠的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由捐赠方提供捐赠意向书为其办理定向捐赠手续报区慈善总会签订捐赠协议书。需要设立符合区慈善总会章程的专项基金应及时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的使用目的、范围、原则和方式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物资应办理受赠手续。小宗物资接收可暂存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统一调运。大宗物资及时联系区慈善总会5日内与总会办理上缴手续按照区慈善总会要求存放保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不能直接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的由区慈善总会依法拍卖或变现。 第十八条 村
9、(居)慈善工作站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对区慈善总会下拨的慈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年终将本年度募捐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凡村(居)慈善工作站兴办的慈善设施其占有、使用、收益权和管理权属分会及工作站。 第二十条 村(居)慈善工作站依法注销后其剩余资产归区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总会加强对村(居)慈善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区慈善总会和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定期对村(居)慈善工作站工作进行检查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并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慈善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民政及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乡、镇、街道办慈善分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_区慈善慈善总会。 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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