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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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劳动法-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
2、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
3、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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