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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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
2、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
3、修管理的日常工作。2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七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依
4、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八条 持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省外装饰装修企业在我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省级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江苏省住宅装饰企业信用管理手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装饰装修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管。第十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从
5、事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镶贴工、装饰涂裱工、精细木工、管道工、防水工、油漆工等施工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证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的施工技术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3倡导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鼓励项目负责人依法申请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业。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第十一条 装修人可以委托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自行装修的,施工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款规定依法持有上岗证书,并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提倡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进行住宅装饰
6、装修。第十二条 装修人委托装修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装修企业。第十三条 装修人与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装修人姓名和装修企业的单位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地点、房屋间数和施工面积,装修内容项目和承包方式;(三)主要材料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数量和供应方式;(四)开工和竣工日期;(五)造价,支付方式;(六)质量要求和验收方式;(七)保修内容和期限;(八)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十)合同的生效日期;(
7、十一)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4第十四条 装修人在装修房屋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并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交如下资料:(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拟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五)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事项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或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可行性方案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六)装
8、修企业所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自行装修的除外);(七)填好工程基本概况的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八)现场施工人员上岗证。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还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装修保证金及退还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其他
9、需要约定的事项。5县(市、区)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六条 装修人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施工申报登记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给装修人办理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告知书和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小区出入证。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告知书应当张贴在施工现场的入户门外,内容包括装修企业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电话、装饰装修管理机构投诉电话等。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装修人不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单
10、位应当督促其提供相关材料;对拒不提供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业主管理规约或者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九条第十一条 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处理好供水、排水、供电、通行、采光、维修、节能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保证住宅公共安全和小区公共利益。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经常巡查施工现场,依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监督检查。遇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及时纠正。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应当配合检查,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
11、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定装修材料搬运人员。第二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6(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六)侵占公共空间,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七)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
12、、下水道抛弃废弃物品;(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确需改变住宅外立面,在承重或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确需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经营企业同意;确需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第二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款,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可行性方案,并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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