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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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局文件路卫发201121 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 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区卫生局负责本机关注册发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确定区卫生局医政科为记分管理及归档管理责任单位。二、区卫生局各有关科室、各医疗质量控制小组查处或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相关人员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等后移交区卫生局医政科作出记分处理;医政科应当自作出医疗机构
2、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 5 个- 2 -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 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进行归档管理。三、区卫生监督所查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经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两人以上做好现场调查笔录后,直接作出记分处理,并应当自作出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笔录、 通知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移交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归档管理。四、镇(街道)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及床位在 20 张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组织卫生监督专家和医学专家进行检查。五、区卫生局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在路桥卫生信息网(http:/)公示。并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校验。记分结果作
3、为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评选先进或优秀否决的依据之一。联系人:颜云 联系电话:82588218附件 1: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 2:路桥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情况报告表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题词:医疗机构 执业行为 记分管理 通知抄送:台州市卫生局。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局办公室 2011 年 2 月 17 日印发- 3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160 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我厅制定了
4、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可及时上报我厅。联系人:医政处付铁红;中医药管理局何琦环;妇社处王秀凤。二一年六月九日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 4 -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5、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省级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并指定具体部门作为记分管理部门。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二章 记分管理第六条 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制度。累计记分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
6、通过校验之日起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累计记分值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医院管理专家等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 5 -构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上做好记录和记分,并由两名以上检查者签名,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告知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医疗机构对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现场检查笔录起 3 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复核。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第九条 相关行政部门查实医疗机构不
7、良执业行为移送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应当予以记分的,由记分管理部门制作完成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和登记机关。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处理。第十一条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范围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现场检查笔录、通知书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卡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各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计记分超过 10分(含 10 分)的,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该医疗机构的记- 6 -分情况告知
8、该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该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该年度在医院管理方面的先进或优秀评选;累计记分超过 12 分(含 12 分)的,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其对不良执业行为进行整改。第十三条 校验期为 1 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 12 分(含 12 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校验期为 3 年的医疗机构,其某一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 12 分(含 12 分)的,或者其三年记分累计超过 36 分(含 36 分)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给予 1 至 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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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实施 实行 施行 浙江省 医疗机构 不良 执业 行为 行动 记分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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