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音乐厅的使用暂行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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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文件华华师师音音 20171 号号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厅等场地使用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厅等场地使用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试(试 行)行)音乐厅等场地是我院对外交流的窗口和平台,同时也是我院教学艺术实践的重要基地。在保证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学院工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资产安全完整、风险控制、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原则。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规范音乐厅等场地的服务行为,使音乐厅等场地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得到有效的维护,现对音乐厅等场地使用服务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供无偿使用:有下列五
2、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供无偿使用:(一)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二)学院举办的重要活动;(三)学院的学术交流活动;(四)学院各系、部举办的毕业生晚会或教学观摩活动;(五)学院教师个人专场音乐会。第二条第二条 音乐厅场地服务管理费如下:音乐厅场地服务管理费如下:(一)本院学生使用:(一)本院学生使用:举办音乐会每场费用为 5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 。(二)校内二级单位使用:(二)校内二级单位使用:1、举办综合性晚会每场费用为 10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 ;2、举办重要会议每场费用为 6000 元。(三)校外单位使用:(三)校外单位使用:1、举办综合性晚会每场费用为
3、 30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2、举办个人音乐会每场费用为 20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3、举办重要会议、培训或讲座每场费用为 20000 元。第三条第三条 室内乐厅场地服务管理费如下:室内乐厅场地服务管理费如下:(一)本院学生使用:(一)本院学生使用:举办音乐会每场费用为 1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 。(二)校内二级单位使用:(二)校内二级单位使用:1、举办音乐会每场费用为 2000 元(含彩排一次,只提供普通钢琴) ;2、举办重要会议、培训或讲座每场费用为 2000 元。(三)校外单位使用:(三)校外单位使用:1、举办综合性晚会每场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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