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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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档案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卫生档案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卫生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 家 档 案 局文件卫办发200824号 卫 生 部卫卫生档案管理生档案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
2、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考核范围,确保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便于利用。第四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各卫生机构要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档案工作的必备条件,保持档案工作
3、人员的相对稳定。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要与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不断提高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第二章第二章 档案工作体制和档案工作体制和职责职责第五条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由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各卫生机构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并对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制定卫生档案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卫生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七条 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
4、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二)制订本单位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三)指导本单位各职能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下属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提供利用、信息开发和网络化服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第八条 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专业知识,掌握现代化档案管理设备操作技能,定期参加档案业务、技术培训。第九条 卫生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与本单位同等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十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卫生档案工作人员,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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