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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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卫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在受理案件后我们研究了广东省_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述的犯罪经过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卫安涉嫌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
2、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本案中被告人陈卫安与其他两被告人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曾受当地政府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里的“公务”仅指国家事务而不包括集体事务。国家事务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职能而进行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既可能是国家事务也可能是集体事务: (1
3、)但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诸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所列举的事务时属于从事国家事务。因为这些事务属于乡镇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只是由于乡镇政府没有精力和条件单独完成这些工作往往需要村基层 组织予以协助。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从事这些工作时就承担了乡镇基层政府的部分职责属于“从事公务”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当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从事集体事务时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意义上的“从事公务”不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这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共管理职权的人员而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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