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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城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印章是社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社区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所持有印章的使用行为。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由镇统一制发或经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社区党组织公章、居委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第四条第四条 印章须经由镇政府核准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居委会变更或合并,应及时向镇政府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印章应由镇政府发文启用。使用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社区的任何印章。第二
2、章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印章的保管第六条第六条 印章要由专人保管,社区党总支部的公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居委会公章由社区负责管理。社区 “两委”成员不得保管居委会公章。第七条第七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印章保管员携章随同。第八条第八条 印章不得外借,印章保管员不在时由书记或主任指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代管,双方做好交接手续。第九条第九条 印章保管员如有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确定的印章保管员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第十条第十条 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印章清晰、端正。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印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
3、一届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要在 7 天内将所有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社区“两委”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政府暂时代管。第三章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印章的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经书记或主任批准后,印章保管员方可盖章,印章保管员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印章使用登记簿进行使用登记,严格履行登记手续。若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印章的使用登记,要严格执行印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使用印章的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要使用居委会公章时,应凭
4、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记录,并经主管领导签名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以社区名义上报、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经主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以社区名义对外签订的承包、租赁、转让、借款、建筑、维修、保险、委托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必须符合本体系花城社区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由各专业人员负责审核,社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印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居委成员需要社区开具证明办理私人取物、取款、挂失、驾驶员办证等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对符合要求的证明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社区财务专用章,是使用集体资金时的重要依据,在银行提取现金、办
5、理转账业务时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社区财务专用章要由中介机构负责保管和使用,法人章可由报账员负责管理和依规使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除正常的经营活动需要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项需用财务专用章的,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报请社区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严格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社区的其他印章使用,如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其他对外行使经济活动职权的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符合规定程序后,领导负责审批使用,逐项办理登记手续。第四章第四章 印章的作印章的作废废和和销毁销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发生合并、分立,印章需作废时,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公告停止使用旧印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印章如有不慎丢失,保管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电台、电视台或报纸上刊登相关公告,在镇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印章作废必须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批,统一进行销毁。第五章第五章 责责任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私盖印章或利用印章从事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花城社区居民委员会2014 年 2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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