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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意见中引进对象第一条所称的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在国际大型金融机构中担任高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管理职务;(二)通晓相关金融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在研究分析、产品开发、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国际业务、投资银行、资金运作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第三条第三条 意见中引进对象第二条所称的海外高层次航运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通晓国际航运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航运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
2、,并具有国际知名航运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且相关职位任职时间不低于 2 年;(二)通晓国际航运市场规则、具有丰富的航运管理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并具有国际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包括国际知名航运协会组织、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认证机构等)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且相关职位任职时间不低于 2 年;(三)具有国际著名航运企业或机构产品研发团队负责人或核心业务总监等同类职务任职经历,且工作业绩或科研成果得到业界有关专家认可,且相关职位任职时间不低于 2 年;(四)毕业于相关国际知名院校、至少具有 8 年以上航运从业经验、其中至少有 5 年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或专业岗位经历,通晓国际航运市场规则、工作业绩
3、或科研成果获本行业专家认可;(五)国家急需紧缺的、掌握相关航运特殊领域国际先进技术或可2以填补国内航运特殊领域技术和业务空白的高层次航运人才。第四条第四条 意见中引进对象第三条所称的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海外知名企业或相关专业研发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具有海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 3 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一)近 5 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重大学术奖励;(二)在国外主持过大型科研项目,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学科领域的重要科研技能,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三)在国外主持或承担
4、过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研发能力;(四)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海外先进科技成果,掌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第五条第五条 意见中引进对象第三条所称的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产业化开发潜力;(二)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任国际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行业)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三)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一名创业人才);(四)引进人才作为主要发起人
5、,能够组建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的创业团队;(五)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浦东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化前景广阔。3第六条第六条 意见中个人待遇第二条所称个人贡献奖励是指,参照浦东新区集聚金融人才实施办法中关于金融高管人员个人贡献奖励执行。第七条第七条 意见中个人待遇第三条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用人单位或创业企业落地在浦东新区开发区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安排;落地在开发区以外的,由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调安排。第八条第八条 意见中创业扶持第一条所称的创新国有投资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先按照关于通过浦东科投、张江科投支持高端人才集聚浦东开展科技创业工作的操作细则执行。第九
6、条第九条 意见中创业扶持第二条所称的银政合作平台支持企业贷款融资,优先按照浦东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执行。第十条第十条 意见中创业扶持第三条所称浦东新区政府创业引导基金政策,优先按照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意见中创业扶持第四条所称企业研发投入补贴,优先按照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操作细则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意见中创业团队支持第一条所称的优秀团队成员,是指创业企业中的主要研发人员或核心管理人员,并由“百人计划”人才最多推荐上报 5 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意见中申报方式第一条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申报方式,是指申报人填写浦东新区百人计划申
7、报书,并向以下部门提交申请:(一)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向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提交申请;(二)海外高层次航运人才向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4(三)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向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交申请;(四)海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向浦东新区区委组织部提交申请;其他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专业领域分送有关部门。受理时间为全年受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意见中评审程序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的评审程序是指:(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评审,由以上部门根据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筛选,将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交本行业专家评审小组评审,评审采取答辩形式进行,初评结果上报浦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社会公示后确定。(二)创业团队成员的评审,由“百人计划”人才推荐,经企业集中申报,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确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意见中附则第一条所称的“从优不重复”是指,已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享受本意见个人待遇中第三条、创业扶持中第一条至第四条、创业团队支持中第一条至第三条的待遇。创新人才享受本意见中个人待遇第三条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至 2016 年 5 月 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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