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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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山西省石油自然气管道建设和爱护方法业经2022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小鹏2022年2月8日 (原标题: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42号) 山西省石油自然气管道建设和爱护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油、自然气管道的建设和爱护,维护社会公共平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自然气管道爱护法(以下简称 管道爱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自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建设和爱护,适用本方法。 城镇燃气管道、化工和矿山等企业厂(矿)区内自
2、用管道及燃气、液化自然气站场内的管道建设和爱护,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本方法所称自然气包括常规自然气和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特别规自然气及煤制自然气、焦炉煤气制自然气。 本方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爱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爱护职责,组织解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平安隐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管道经过的乡(镇)人民政府管道爱护的职责。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爱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连接,协调处
3、理管道建设和爱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履行爱护义务,牵头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建设和平安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道建设和爱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建设和爱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平安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将管道平安监管纳入危急化学品监管范畴,负责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用的审查,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管道企业的管道生产和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
4、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土资源、环境爱护、国家平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地震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建设和爱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爱护和平安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管道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平安爱护制度,完善检测、修理、保养措施,明确管道平安爱护的机构与人员,确保管道平安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储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管道企业应当制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务发生后,刚好启动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向管道建设和爱护工作部门报告。 第八条 管道的
5、规划应当符合管道建设和爱护的要求。新建的管道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应当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须要对既有管道改建、搬迁的,应当充分征求管道企业的看法,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技术和补偿方案,并根据方案实施管道改建、搬迁;不具备管道改建、搬迁条件的,不得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建设和爱护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管道建设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审批或者核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投资规定执行,但需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除外。 第十条 管道项目审
6、批或者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原审批或者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或者核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申请管道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城乡、土地、矿产、环境爱护、农业、水利、地质灾难防治、地质遗迹爱护等规划; (三)符合区域布局,能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资源; (四)符合生态环境、平安条件和自然文化遗产爱护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管道选线通过下列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通过泉域范围内的;
7、 (二)通过文物爱护单位爱护范围内的; (三)穿越、跨越铁路、马路或者在马路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道设施的; (四)通过地质遗迹爱护区的; (五)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 (六)通过矿山采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管道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军事设施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就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征求军事机关的看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选线应当避开下列区域: (一)管道爱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区域; (二)居民小区、村镇、学校、医院、消遣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场所; (三)自然爱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五)自然林、珍稀濒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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