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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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方法 常政发2006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平安运作,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住房公积金包括个人缴存和单位为个人配套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存款利息、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以及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增值收益、提取的风险打算金等。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管理部详细管理和运作,实行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第四条 本方法适
2、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运用等资金运行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及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托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等相关机构、部门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本方法的规定。 其次章 银行托付与开户 第五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选择受托银行须本着公开、公允、择优的原则,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中选择,确定受托银行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且不得超过两家。 第六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在市中心授权下)应与受托付银行签订托付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签订托付合
3、同前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可在各受托银行分别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托付贷款专户、增值收益专户,并在受托银行设立风险打算金专户。开设银行账户须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常德市中心支行审核批准。 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转移,用于发放贷款、购买国债、定期存款,以及结算业务收入、业务支出等,是住房公积金日常运作的基本账户。 托付贷款专户,是发放、回收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专项用于临时存放放贷资金和回收贷款本金的存款账户,月末一般应无余额。 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增值收益的归集、划缴。其中各管理部的增值
4、收益归集后干脆划缴到市中心,再由市中心汇总后连同市中心本部增值收益划缴到市财政国库。 风险打算金专户,用于存放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风险打算金,划出因核销呆账贷款而动用的风险打算金以及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经费等不得纳入上述专户管理和核算。 第三章 缴存、提取和运用 第八条 市中心应于每年初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个贷、增值收益预算,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年度终了,将审查通过的预算执行状况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除因正常提取、个贷须要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在存款专户
5、上留有肯定余额外,其余资金只能用于转存定期、购买国债,不得将资金进行其他运作。 第十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应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明细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定期与银行对账,并刚好核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结息等状况。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在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解到职工个人明细账。 第十一条 依据相关规定,职工本人除可按规定用途和正常程序申请全部或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外,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持有效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 职工一年 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
6、还其自有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一年内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系以住房公积金资金为来源、定向用于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的职工购买、建立、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新购商品房按售价)的60%, 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且还款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的法定退休时间。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所购、建自有住房作为抵押,但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内且期限在5年以内的,也可用本人及他人存放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联合作为担保,担保余额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必需经市中心审贷小组集体探讨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以
7、不定期派人参与市中心审贷小组会议,对审贷过程实施监督。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相应的管理部担当。属违规操作造成风险的,其相关责任人员应担当肯定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持相关审批件及付款凭证或持相关资料、审批件及付款凭证,到受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手续,受托银行应仔细核对金额、审核相关凭证及资料,认为其手续齐全、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办理;认为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办理,并刚好向市中心及相关管理部反映。 第十五条 市中心及各管理部和受托银行应完善贷款回收监控体系。对逾期未还的贷款,应实行主动措施予以催收。其中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下达逾期贷款催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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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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