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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高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范文3篇 云南通信工程技术职评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把我省信息通信行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充分调动广阔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和创建性,更好地为我省信息通信建设服务。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结合我省通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全省(含地、州、市)从事信息通信技术岗位工作,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审查,举荐参与评审。 其次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经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批准,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2、负责组建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工程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统一领导。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通信学会,负责处理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实际状况,负责制定详细实施方法,对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支配部署日常工作。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五条本暂行方法中规定的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是对从事信息通信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探讨、
3、技术开发、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在云南省信息通信行业内设立的信息通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定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信息通信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是负责我省信息通信工程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 第七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其中,中青年专家占二分之一以上。评委会由25人组成,全部成员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正高职不少于1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评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成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
4、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整人数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第五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酷爱祖国,主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纪遵守法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状况良好,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副高)任职资格的条件: 1、获博士学位,并担当工程师职务二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2、获硕士学位、或其次学士学位证书并担当工程师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3、高校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并担当工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举荐评审通信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学
5、历专业之一: 1、通信类; 2、信息与电子科学类(电子学与信息系统、无线电物理学、电子学、信息科学、无线电波传播) 3、计算机科学技术类; 4、工业电气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 5、电子类(无线电技术、电子工程、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光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自动限制、信息工程、计算机应用) 6、非以上专业者,必需有五年以上相关信息通信专业的工作经验。 第十条在职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任职资格从取得学历(学位)起计算。 第十一条依据人事部规定,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需参与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人事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云南省人事厅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方可举荐参与高
6、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对参与评审人员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和整理,提交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首先由工作人员向评委介绍参评人员的基本状况及单位举荐看法,其次由专家阐述对论文的评价状况,然后评委对参评人员的综合状况进行评议,最终评委采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17人)以上,投票通过方能有效。评审后,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填写评审结论,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字。任职资格证书由国家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印制,并加盖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7、公章后,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发文公布,各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二、为保持评审委员会结果的权威性和肃穆性,评审工作不搞复议。 三、召开评审会议,到会的评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份之二,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托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三条凡国家已统一组织开考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系列,本高评委不再进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对因工作须要岗位变动需跨系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需在相关信息通信岗位工作满一年,经所在单位确认,并通过参评资格认定后,方可参与评审。 第七章破格评审 第十五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果显著,贡献突出的
8、人员,经组织举荐,可破格参与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六条破格举荐参与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并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累计工作20年(含20年)以上,具备中专毕业学历,并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工作累计25年(含25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二、已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履行工程师技术职务5年以上的优秀技术骨干,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三、在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和重大任务中主要专业技术骨干或主要业务骨干; 2、有突出的独创创建或专业技术方面的重大建议,在实践中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国
9、家或部、省组织的科学技术及其专业领域的获奖者或荣誉称号获得者; 4、具有特别技艺、技能,被省内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5、担当大、中型企业技术主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实力和组织管理实力,拟写过系统技术政策、法规或管理方法,对企业的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促进了企业技术管理和设备维护水平的提高,经业界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显著成效; 6、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或部、省级专业杂志以第一作者发表具有较高价值的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第十七条破格举荐参与评审高级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报省通信学会秘书处审核,方可举荐到评委会参与评审 第九章申报及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只接受单位
10、举荐材料,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单位举荐材料前,其人事部门应根据举荐评审规定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参评资格认定,要求进行仔细核实,严格审定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力、确保真实牢靠,复印件须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要求进行仔细核实,写明举荐评审看法,连同相关材料交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申报材料及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任职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三份; 1、与现从事专业相关的论文,一式三份; 2、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3、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
11、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5、举荐单位审核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参评资格条件审查表,一式三份; 6、破格评审人员破格评审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参与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需的评审费以及考试报名费等项费用,原则上由申报个人担当。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费应全部用于信息通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不得挪做他用。 其次十条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其次十一条存在下列状况之一者,不能参与云南省信息通信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品质上犯有严峻错误,受记大
12、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团)内严峻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处分期未满者; 二、犯有严峻错误,正在接受审查者; 三、工作中严峻失误,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政治影响、经济损失者; 四、无故不接受组织确定,严峻违纪或多次违反规章制度者; 五、伪造学历、资格、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在评审工作中搞不正之风者; 六、因身体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七、脱产学习、进修、出国一年以上,评审前不能返回复职者; 八、已办理离退休(退养)手续者。 其次十二条云南省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统一思想,统一政策,统一步调,要树立全局观念,不得
13、各行其是,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等行为要肃穆查处。各评委必需坚持公正、合理、精确、保密的原则,仔细学习有关政策和标准条件,坚持标准,肃穆纪律,突出水平、实力、业绩、贡献,不得随意降低条件。在评审本人亲属的信息通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对私自泄露评审状况和内容,说情拉关系,投人情票等重大违反规定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云南省信息通信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云南省通信学会秘书处负责说明。 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之日起实施。 市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看法 为实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
14、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看法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看法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看法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看法执行。 3、运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办事
15、机构,参照本实施看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看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须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学问供应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3%;主要担当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16、主要担当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7、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须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加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须要。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
17、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省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和组织部门编配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依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须要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实力才能担当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须要。 专业技术
18、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同等因素,依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精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依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限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限制。分级限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
19、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限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依据担当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指担当后勤保障、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
20、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意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须要。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须要确定。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一般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一般工岗位不分等级。 15、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探讨、教学试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协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限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21、。 16、各级各单位在设置详细岗位时,可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同等,在不超过总体限制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7、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特别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依据单位事业发展须要和所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同等详细状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
22、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实力或技能水平;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9、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
23、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须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限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限制的要求。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一百零一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探讨室、试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24、原则上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市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创建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
25、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4、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探讨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详细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的程序 25、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的程序是: (1)进行岗位调查。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基本状况和各类岗位进行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单位职责任务、人员编制和结构现状,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工作依据、技术困难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 (2)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岗位分析,对业务工
26、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类,以一个岗位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依据每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各类岗位的设置数量和层次,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3)方案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及样式的说明的要求,填报岗位设置状况一览表(附件1),报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详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法,对核准设置的岗位,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作为聘用人员和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26、事业单
27、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及乡镇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结构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探讨制定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或调整)方案。 27、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28、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岗位设置方案可进行调整,并根据本看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
28、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依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机构编制调整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状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29、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省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发展须要、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集中驾驭,重点运用,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探讨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事业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由市人事局汇总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将聘用人员名单报省人事厅备案。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设置,由市人事局集中驾驭,主要在市属高等院校、重点科学探讨推广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局汇总后报市
29、人事局核准,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备案。 30、事业单位须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看法,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填写*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2)报市人事局核准,并附专题报告。 3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年度审核制。根据管理权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的其次季度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七、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方法(鲁厅字202243号)及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详细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
30、用,签订聘用合同。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3、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聘请、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果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的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4、已经对各类岗位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实施看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通过竞争上岗或其他评价方式,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对全部岗位实行岗
31、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抓紧探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35、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要严格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及有关要求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方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限制岗位聘用数量,依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
32、员队伍状况等状况逐步到位。 3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须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一个岗位的工资待遇。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特地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的,应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确定其详细的专业技术岗位,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 37、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附件3)、*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聘用人员状况表(附件4)、*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状况
33、表(附件5)、*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状况表(附件6),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状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3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依据本实施看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根据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
34、尽快实现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 3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指导看法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严格根据本实施看法和行业指导看法及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仔细做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没有颁布本行业指导看法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看法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无相近行业指导看法和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参照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4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
35、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在实施工作中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肃穆查处;情节严峻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指责,并按规定赐予处分。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看法 为实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国人部发20*73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鲁厅字20*42号),进一步加强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方法实施看法(国人部发20*87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看法(鲁人发20*28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心组织部人事部做
36、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看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看法进行岗位设置,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看法执行。 3、运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看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
37、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看法。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三种类别的岗位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须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6、主要依靠专业技术和学问供应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3%;主要担当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主要担当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
38、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7、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依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须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加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须要。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省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初次设置按现有厅级正职
39、、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和组织部门编配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依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须要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指从事教学、科研、医疗和技术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实力才能担当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须要。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同等因素,依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结构比
40、例指导标精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依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限制目标,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限制。分级限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4:4,县(市、区)属事业单位1:3:6,乡镇属事业单位0.5:3.0:6.5。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限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
41、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3、依据担当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14、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指担当后勤保障、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意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须要。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须要确定。工勤技
42、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一般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一般工岗位不分等级。 15、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般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和科学探讨、教学试验、医疗卫生等领域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协助岗位上设置;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一般限制在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16、各级各单位在设置详细岗位时,可依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功能、规模、规格及专业技术水同等,在不超过总体限制
43、目标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颁布的行业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设置。 17、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是特别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依据单位事业发展须要和所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同等详细状况确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实力或技能水平;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9、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4、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高校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0、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中、初各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须要、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实行职业资格准入限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
45、准入限制的要求。 21、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一百零一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省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探讨室、试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原则上不实行兼职。其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别津贴人员,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市内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或行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并创建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2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