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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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四川大学学生寝室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寝室是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教育培养学生的重要阵地。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寝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纪 律秩序,推动优良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健康全 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 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突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要 坚持教育先行、预
2、防为主、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做好教育、管理工作。第四条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要充分发挥服务、管理、教育三支队 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贯彻 落实从严治校、德育首位的方针。第五条学生应按学校要求在学校提供的寝室住宿,严禁学生擅自在校外租 房居住。第六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本 科生及硕、博士生。 第二章防火安全第一条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宣传教育, 学生宿管办、消防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班治保干部和室长配合落实,增强学 生的防火意识。第二条各学生宿舍统一执行灯火管理
3、制度,各寝室保险管的配备和每天的 停送电由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不得进入配电室。第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热生活设备,如电炉、电热褥、电热杯 (锅)、电饭煲、应急灯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和存放各 类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安装床头灯等违 章用电现象,有违反以上规定,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宿舍内禁止点蜡烛、燃烧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床上吸烟和随意乱扔 烟头,有违反者,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要承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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