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劳社[2002]24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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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粤劳社200224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 与企业之间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看法的通知 粤劳社2002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淌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看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看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一)我省实施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
2、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看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方法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后,即2000年2月17日后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和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依据其在机关(单位)工作的年限赐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支配。 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进入机关工作以前的连续工龄不作为计算补贴的机关工作年限。 (二)1998年7月1日后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统一按职工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
3、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同步,其余部分按粤机编20003号文件规定由同级财政补足。1998年7月1日前已经建立的个人帐户,与1998年7月1日后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1998年7月至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年度缴费工资按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计算。 (三)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参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7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从参与工作之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根据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四)职工进入企业工作后,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方法计算。 1临界工资(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
4、工资)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的,按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上月工资(基本工资加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下同)计算。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工资计算。 (3)1993年10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本人调入企业后核定的工资计算。 2临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1)1994年1月1日后调入企业 临界指数=临界工资/本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上年度所在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2)1993年10月1日后至1994年1月1日前调入企业的职工,按下面公式计算: 临界指数=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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