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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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共 62 项)2二、行政处罚类 共 62 项 序 号1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1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无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在我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1.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 中介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第(一)项规定的, 应予以取
2、缔。 2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 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停止中介 服务活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3000 元以下罚款。 2.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期间,有一 定违法所得,但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工作, 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0 元 以下罚款。 3.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 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4.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不 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或从业时间累3计 6 个月以上,不满 24 个月的;或者经劝阻仍继 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
4、以下罚款。 5.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从业时间累计 24 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 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并尚 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以及具有 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
5、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序 号2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2000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 者中外合资机构擅自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行为的处 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 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 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 10000
6、 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 批项目的决定 (川府发201363 号) “下放管理层级 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1 项,将“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审批(含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 ) ” 下放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取缔自由裁量标准1.从业期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主动停止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3000 元 以下罚款。 2.从业期间,有一定违法所得,但积
7、极配合行政执法 部门查处工作,主动消除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3.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下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可并处 5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4.从业时间累计不满 6 个月,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 或从业时间累计 6 个月以上,不满 24 个月的;或 者经劝阻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5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5.从业时间累计 24 个月以上;从业期间经人力资源
8、 和社会保障部门 2 次以上劝阻,屡教不改;妨碍执 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以及对举报人、证 人打击报复的并尚未构成犯罪的;隐匿、销毁违法 证据的,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序 号3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3000行政
9、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 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警告
10、;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其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在发生变更 3 个月内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3 个月,不满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无违法所得的,由县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并处以 2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11、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手续,违法所得在 50000 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7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发生事实变更 超过 6 个月,未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 记手续,违法所得在 50000 元以上的,由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以
12、及停业、终止等情形,未按原审批程 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后拒不改正, 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其许可 证,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6 月以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
13、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序 号4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4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 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 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 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14、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6 个月以上,有违法所得,由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可吊销许可证, 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 情形,经营时间在 12 个月以上,或者经责令后拒 不改正,以及具有其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吊销
15、许可证, 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序 号5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5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 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 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
16、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等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 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业整顿;4.没收违法所得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 2 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 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 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10
17、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 下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连续 2 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 虚假材料的,经责令后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影 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 政部门予以警告,可责令停办,可并处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0序 号6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6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
18、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 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涂 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 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第(二)、 (三)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19、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 10 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 1000 元以下的,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吊销许可 证,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000 元以上的,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15000 元以上 20000
20、 元以下的 罚款。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与 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受害者超 过 50 人,或者违法所得超过 20000 元,以及具有其 他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可并 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监督电话0831-51030211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内依 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2序 号7 行政权
21、力编码563294663-B-007000行政权力名称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 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规: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伪造、 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 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不得与招聘方或应聘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 条第(二)、(三)
22、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 许可证。 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吊销许可证。自由裁量标准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 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 令改正,并予以警告,可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初次违法租借、涂改、转让许可 证,有违法所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许可证。 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 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可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
23、00 元以下的罚款。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二次以上违法租借、涂改、转让 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 20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5.初次伪造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并处13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6.初次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或二次以上伪造许 可证,无违法所得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 7.二次以上伪造许可证,有违法所得,以及具有其他 影响
24、恶劣、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责令改正,销毁其伪造的许可证,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办理部门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督电话0831-5103021相对人 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该行为不服: 在 60 日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6 个月 内依法向宜宾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4序 号8 行政权力编码563294663-B-008000行政权力名称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 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行政权力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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